律师观点分析
交易对手突然翻脸,否认自己是买方,还说是帮别人代签的——这样的“赖账”手段能成功吗?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陆鑫律师代理卖方李某,在一审胜诉的基础上,顶住被告的二审攻势,成功让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客户保住12.3万余元货款及逾期利息。
【案情简介】
2021年底,李某经人介绍与车某建立砂石买卖关系。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约定砂石单价、水分扣除标准等细节。车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李某按约将2269.4吨砂石运至码头交付。此后,李某多次通过微信催要剩余货款,车某不仅未否认欠款,还主动索要银行卡号并安排他人转账支付部分款项。然而,在支付了7.5万元后,车某便不再付款,剩余11.6万余元迟迟未结。李某多次催讨无果,委托陆鑫律师提起诉讼。
一审中,车某辩称砂石重量不足、质量有问题,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依据微信聊天记录、《码头进出货物日报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砂石总重量为2201吨(扣除水分后)、单价87元/吨,总货款19.1万余元,扣除已付7.5万元,判决陈某支付剩余货款11.648万元及逾期利息7415.46元,合计12.3万余元。
车某不服,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声称自己并非买方,真正的交易对象是案外人彭某,李某起诉主体不成立。
【律师价值】
面对车某在二审中“更换被告”的突袭式抗辩,陆鑫律师冷静应对,紧扣客观证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清晰显示,车某从添加微信、商谈价格、支付定金、接收货物报表到索要银行卡号并安排付款,始终是直接与李某沟通。车某从未在微信中提出自己是代他人购买,反而多次表示“我来催一下”“真的不好意思”等承认欠款的表述。二审中,车某提交了所谓的新证据(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试图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吨位不实,但陆律师逐一质证,指出这些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无关,且不能推翻车某作为买受人的事实。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车某就是案涉砂石的买受人;车某关于“主体不成立”的上诉理由与证据相悖,且无法对自身多次与李某沟通、允诺付款、支付货款等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车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车某须支付李某货款116480元及逾期利息7415.46元,合计123895.46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
【案例启示】
本案再次印证了一个重要规则:在缺乏书面合同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货物报表、催款记录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交易完成后试图以“我不是买方”“我是帮别人买的”为由拒付货款,在法律上很难获得支持。陆鑫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关系分析,帮助客户在二审中成功守住胜诉成果,体现了律师在应对“翻供式”上诉中的关键作用。对于个体经营者而言,遇到客户恶意拖欠货款时,及时委托律师固定证据、提起诉讼,是追回款项的最有效途径。
陆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