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劳动者杨某因工受伤,却面临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拒绝赔偿的困境。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陆鑫律师代理杨某一方,最终促成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4.3万余元,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杨某受雇于某建筑劳务公司,在某商务中心装修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4月,杨某在作业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导致左腿严重骨折,住院治疗21天。事后,人社部门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然而,用人单位未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并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任何工伤赔偿。
杨某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杨某的主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4.7万余元,扣除已付生活费后,尚需支付14.3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价值】
面对公司提出的“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应追加其他单位为被告”等多重抗辩,陆鑫律师沉着应对,紧扣已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关系确认裁决,向法庭阐明:工伤认定已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承担全部工伤待遇。同时,陆律师还就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赔偿项目逐一举证、据理力争,确保杨某的每一项合法权益都不被遗漏。
尽管杨某本人对仲裁裁定的部分金额(如工资计算标准、停工留薪期时长)仍有异议,但出于诉讼策略考虑未再起诉,陆律师在庭审中仍充分表达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展现了专业、负责的代理态度。
【判决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由生效文书确认,工伤认定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责任。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4.7万余元,扣除已付4000元,实际仍需支付143236元。同时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本案再次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分散用工风险的有效手段。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伤发生后及时申请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是争取合理赔偿的关键。陆鑫律师以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清晰的法律逻辑,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仲裁成果,赢得最终赔偿,彰显了工伤法律服务的重要价值。
陆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