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因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房屋拆除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件。
背景情况:
原告(购房人)在多年前向案外人(原开发商)购买了位于江苏省启东市的一处商铺。由于原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交易存在法律瑕疵。后因原开发商债务问题,案涉地块及在建工程被法院司法拍卖,由本案被告(沈志刚律师代理的当事人)竞得。
纠纷起因:
为了推进地块的开发和旧房拆除,被告曾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若相对方房屋权利主张得到司法确认,因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由被告用同地段同面积房屋予以赔偿”。然而,原告与原开发商的《订房意向书》因无预售证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即“房屋权利”未得到司法确认)。
诉讼过程:
原告依据上述《承诺书》,向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及利息共计约430余万元(含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虽认定购房合同无效,但基于《承诺书》判令被告赔偿200万元,原告与被告均不服,双双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难点与策略】
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沈志刚律师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如何破解那份“白纸黑字”的《承诺书》。原告正是抓住了这份承诺,试图跳过原开发商,直接要求被告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沈志刚律师在二审中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
深挖承诺书生效条件: 强调《承诺书》是附条件的(即“房屋权利得到司法确认”),而原告购买的是无证房产,合同无效,根本无法获得物权确认,因此触发赔偿的前提不存在。
厘清赔偿责任边界: 指出被告并非原告的直接债务人,不应替原开发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出具承诺书的初衷是为了拆迁,而非购买原告的债权。
引入公平原则与过错分担: 结合当时同地块其他46户业主的补偿比例(约45.97%)以及原告在购房时未尽审慎义务(未查预售证)的过错,主张不应支持全额赔偿。
【案件结果】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沈志刚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赔偿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关于被告赔偿200万元的判决。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原告在购房时存在过错,不能基于承诺书要求被告全额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法律专业分析成功为当事人“止损”的案例。
沈志刚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逻辑严密的辩论,成功将被告方的赔偿责任从原告主张的430余万元锁定在了200万元(且该数额系法院综合考量多方因素后的酌定结果),避免了当事人因一纸承诺书而陷入“无限赔偿”的困境。这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律师在处理复杂房地产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沈志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