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某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因与某牧业公司(以下简称"牧业公司")及其分公司、实际经营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牧业公司、分公司、实际经营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支付生猪款2500余万元及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挂靠/承包经营中的责任主体认定、以及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法律责任等复杂法律问题,标的额巨大,法律关系交织,具有典型性和挑战性。
二、代理策略与诉讼要点
承办律师:沈志刚律师以及律师团队
作为被告Z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刚律师以及律师团队从以下维度构建答辩体系:
(一)合同性质抗辩:穿透"购销协议"的表象
针对原告主张的《生猪购销协议》,代理人提出精准的法律分析:
1.合同形式与实质不符:该协议虽名为"购销协议",但缺乏买卖合同必备的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履行期限等核心要素,不符合《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2.协议真实目的:该协议签订于2020年3月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真实目的是为满足政府部门的防疫要求和点对点调运资质审查,而非建立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3.实际履行情况:协议签订前后,原告始终与实际经营人个人进行对账、催款,从未向牧业公司或分公司主张过货款,牧业公司也从未向原告开具发票或支付货款
(二)主体资格抗辩:否定"承包人"与"实际经营人"身份
针对原告主张Z某某系牧业公司实际经营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代理人进行了有力反驳:
1.合同关系澄清:Z某某与牧业公司之间仅存在车间租赁经营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承包经营关系
2.未实际参与经营:从生猪采购、交易洽谈到款项支付等各个环节,Z某某均未参与且不知情,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Z某某参与案涉生猪交易活动
3.责任隔离:即使存在租赁关系,也与原告和实际经营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Z某某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三)证据质证:瓦解对方证据链
在二审中,针对原告提交的四组新证据,代理人发表了系统的质证意见:
| 证据类型 | 质证策略 | 核心观点 |
|---|---|---|
| 承包经营判决书 | 承认真实性,否认证明目的 | 该判决仅证明租赁关系,与买卖合同无关 |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承认形式真实性,否认关联性 | 不能证明牧业公司实际购买生猪 |
| 销售代理委托书 | 承认形式真实性,否认证明目的 | 仅为配合调运签订,未实际履行 |
| 调查笔录及银行流水 | 否认三性 | 调查程序不合法,证人未出庭;流水仅能证明个人之间往来 |
三、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实际经营人及其家庭成员(妻子、儿子)共同支付生猪款25,165,3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对牧业公司、分公司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沈志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