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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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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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名实不符"合同的穿透式审查——一起2500万生猪购销纠纷案的胜诉实践

发布者:沈志刚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153人看过 举报

2026-03-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某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因与某牧业公司(以下简称"牧业公司")及其分公司、实际经营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牧业公司、分公司、实际经营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支付生猪款2500余万元及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挂靠/承包经营中的责任主体认定、以及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法律责任等复杂法律问题,标的额巨大,法律关系交织,具有典型性和挑战性。



二、代理策略与诉讼要点

承办律师:沈志刚律师以及律师团队

作为被告Z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刚律师以及律师团队从以下维度构建答辩体系:

(一)合同性质抗辩:穿透"购销协议"的表象

针对原告主张的《生猪购销协议》,代理人提出精准的法律分析:

1.合同形式与实质不符:该协议虽名为"购销协议",但缺乏买卖合同必备的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履行期限等核心要素,不符合《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2.协议真实目的:该协议签订于2020年3月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真实目的是为满足政府部门的防疫要求和点对点调运资质审查,而非建立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3.实际履行情况:协议签订前后,原告始终与实际经营人个人进行对账、催款,从未向牧业公司或分公司主张过货款,牧业公司也从未向原告开具发票或支付货款

(二)主体资格抗辩:否定"承包人"与"实际经营人"身份

针对原告主张Z某某系牧业公司实际经营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代理人进行了有力反驳:

1.合同关系澄清:Z某某与牧业公司之间仅存在车间租赁经营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承包经营关系

2.未实际参与经营:从生猪采购、交易洽谈到款项支付等各个环节,Z某某均未参与且不知情,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Z某某参与案涉生猪交易活动

3.责任隔离:即使存在租赁关系,也与原告和实际经营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Z某某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三)证据质证:瓦解对方证据链

在二审中,针对原告提交的四组新证据,代理人发表了系统的质证意见:


证据类型质证策略核心观点
承包经营判决书承认真实性,否认证明目的该判决仅证明租赁关系,与买卖合同无关
行政处罚告知书承认形式真实性,否认关联性不能证明牧业公司实际购买生猪
销售代理委托书承认形式真实性,否认证明目的仅为配合调运签订,未实际履行
调查笔录及银行流水否认三性调查程序不合法,证人未出庭;流水仅能证明个人之间往来


三、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实际经营人及其家庭成员(妻子、儿子)共同支付生猪款25,165,3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对牧业公司、分公司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沈志刚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三级律师,曾在江苏某法院担任法官助理,期间参与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2019年6月起在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1320620********1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