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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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公建配套"不等于"业主共有"——一起房屋行政登记撤销案的胜诉实践

发布者:沈志刚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136人看过 举报

2026-03-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因认为小区文化活动中心(***幢房屋)应属业主共有,而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该房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行政登记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认定这一房地产领域疑难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代理策略与诉讼要点

承办律师:沈志刚律师以及律师团队

作为第三人(开发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刚律师以及律师团队从以下三个维度构建答辩体系:

(一)程序抗辩:起诉期限的严格审查

针对原告2020年5月提起的诉讼,代理人指出:

  • 涉案房屋于2007年10月即完成所有权登记,原告作为小区业主应当知晓该事实

  • 原告于2019年5月7日通过查询已明确知晓登记情况,却迟至2020年5月15日才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6个月起诉期限

  • 原告此前提起的民事诉讼不构成起诉期限中断的法定事由

(二)实体抗辩:"公建配套"≠"业主共有"

这是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原告主张规划批复中将该房屋列为"公建配套"即应归业主所有,代理人对此进行了精准反驳:

  1. 法律依据层面:当时有效的《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实施)对物业配套用房产权登记并无明确规定,不能仅凭规划性质推定产权归属

  2. 投资原则层面: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原则,涉案房屋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税费等均由开发商自行承担,未摊入小区商品房房价

  3. 合同约定层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除特定配套用房外,其余房屋及设施归出卖人(开发商)所有

  4. 地方规范层面:符合《南通市市区物业配套用房产权管理暂行规定》(通房发〔2003〕152号)的登记条件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认

强调被诉登记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 开发商于2007年9月提交了完整的申请材料(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竣工验收资料、承诺书等)

  • 登记机关经审查后于2007年10月10日颁发所有权证,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行政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志刚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三级律师,曾在江苏某法院担任法官助理,期间参与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2019年6月起在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1320620********1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