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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案

发布者:孟维生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9日 240人看过 举报

2026-03-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过程

被告人李某某,女,安徽省XX市人,无业。20236月至12月期间,李某某在明知自己已资不抵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帮助他人"过桥"、拉石头需用钱等事由,以10万元每天400元至2000元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李某a李某b李某c等多名被害人"借款"。所骗钱款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导致资金窟窿越补越大。

经查,李某某共骗取12名被害人钱款合计694.6384万元,具体包括:李某a207.2927万元、李某b183.9862万元、刘某a36万元、张某某55.2万元、李某d49.6995万元、李某c16.6万元、尹某某13万元、蔡某某10万元、丁某某8.86万元、管某某8万元、司某某4万元、王某某2万元。

20231226日,李某某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喝农药自杀未遂。202411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日被刑事拘留,27日被执行逮捕。

2024823日,安徽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陶律师、孟维生(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其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6月开始,李某某已经资不抵债,其明知借款已无归还可能,仍然虚构帮他人"过桥"、拉石头需用钱等名义,以"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借款,所骗钱款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支付他人本金和利息,导致借款不能归还。上述事实有李某某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借条、转账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

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李某某归案后主动投案,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XX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202412日起至20367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六百九十三万四千八百八十四元整。

孟维生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之一,孟维生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以下深刻体会:

"拆东墙补西墙"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某的行为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刑事诈骗。李某某在借款初期确有支付高息的行为,部分被害人也因此获得了可观收益,这使得辩护工作面临"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的定性难题。但经审理查明,李某某20236月起已资不抵债,明知无归还能力,仍持续虚构事由借款,并以"借新还旧"方式维持资金链,最终导致巨额损失无法挽回。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模式,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依据。

"高息诱饵""虚构事由"的双重欺骗

李某某10万元每天400元至2000元的超高利息为诱饵,同时虚构"帮他人过桥""拉石头需用钱"等事由,使被害人陷入"有高回报且资金用途明确"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这种双重欺骗手法,既满足了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揭示了其主观上的诈骗故意。

"主动投案"不等于"如实供述"

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辩护策略上,仍需注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区别。虽然李某某主动投案,但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认为是借款而非诈骗)并不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但也未能完全达到"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标准。本案中,法院并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仅以"主动投案"作为酌情从轻情节。

"亲情关系"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本案多名被害人系李某某的侄子、外甥女等直系亲属。辩护人曾提出,李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系亲属关系,其行为属于亲属间的民间借贷。但法院明确指出,即使存在亲属关系,只要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提醒我们,亲属关系不是刑事责任的"避风港"

"部分退赔"是量刑的重要考量

李某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部分被害人退赔了少量款项(如向刘某某支付5000元、向李某d支付6500元),法院据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这提示辩护律师,在诈骗类案件中,积极促成退赔退赃,即使金额有限,也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

证据审查是辩护工作的核心

本案涉及12名被害人、数百笔转账记录、金额近700万元,证据材料庞杂。作为辩护人,必须对每一笔指控的金额、每一份转账记录、每一份借条进行细致审查,核实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是否属于其他经济往来、是否存在已还款项未扣除等问题。虽然本案中辩护人提出的"刘仲平转账应扣除"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证据审查始终是辩护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结语

李某某诈骗案是一起典型的"拆东墙补西墙"式集资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恶劣。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对诈骗犯罪的严厉打击,也通过责令退赔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辩护人,在充分履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深刻认识到:在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的边界地带,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始终是定性的关键;而"高息诱饵+虚构事由+借新还旧"的行为模式,往往成为认定诈骗罪的有力证据。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面对高息诱惑要保持理性,切勿因贪图短期利益而陷入更大的资金风险


孟维生律师,法学与管理学双学位,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协会员。拥有近10年法律工作经历,其中公安机关任职6年,深度参与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滁州
  • 执业单位: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12024107726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
13411202410772627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