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XXXX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
开庭日期:2025年6月25日
判决日期:未载明具体日期,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判决结果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XX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XX区XX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维生,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某,男,住安徽省XX市XX镇
三、案件起因
原告福建XX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系第7XX5号“ERKE”、第7XX64号“一”、第7XX19号“XXXX”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均在有效期内。原告发现被告纪某某在淘宝网开设名为“支持XXXX国货”的网店,未经授权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其中一款商品售出657件,销售金额达77526元。被告的行为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利用原告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并承担诉讼及公告费用。
四、案件审理过程
被告缺席:被告纪某某经法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原告举证:原告提交了(2022)闽玉融证内民字第XXX号公证书,证明其在淘宝网被告店铺购买侵权商品并进行了公证保全,经淘宝网披露,该店铺系被告经营。
法院认定:
原告系涉案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
被告在网店商品标题、宝贝详情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一、被告纪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XX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XX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115元,被告负担60元;
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六、孟维生律师办案心得
公证保全证据是关键:本案中,原告通过公证方式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网页保全和购买保全,形成了完整、合法的证据链,为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具有极高的证明力,是维权的核心手段。
缺席审理不影响权利实现: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说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只要原告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即使被告不到庭,仍可获得有利判决。
赔偿数额的合理主张与调整:原告主张赔偿1.5万元,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原告商标声誉等因素,酌情支持4000元。这提示我们在主张赔偿时,既要充分阐述侵权情节,也要对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有合理预期。
商标注册的稳定性是维权基础:原告提前完成了商标注册并保持其有效状态,为维权奠定了坚实的权利基础。企业在品牌建设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商标布局和续展维护。
网络侵权案件的取证要点:针对电商平台侵权,需注意保存店铺信息、商品链接、销售数据、交易记录等,并及时通过平台获取侵权人实名信息,确保诉讼主体适格。
程序权利的有效行使: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及时申请公告送达,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是保障实体权利实现的重要前提。
孟维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