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林某某经朋友介绍做兼职,就通过飞机的社交软件联系上家,声称是在钓鱼仔平台帮别人充值上分,可获取一定的手续费,林某某就没有都通过该方式帮人上分赌博。另外,林某某又自己在一个赌博平台买足球赌博,也是通过转账给平台指定的账户,在下分到自己指定的账户这种方式。林某某在此期间,还在飞机软件上学会了在虚拟币平台购买虚拟币的投资方式,通过网站上收“U”的方式,转到相应的虚拟币平台上挂单卖出,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接受卖出的资金等方式。经查,在这段时间内林某某的银行流水合计几百元的支出以及收入,并且有多名被实施诈骗受害人的资金流入林某某的银行账户之内,林某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指控涉嫌诈骗罪,并且数额特别巨大。
办案经过:林某某在法院阶段委托了翁堪合律师为其辩护,翁堪合律师在阅卷后,结合在案的证据,以及林某某的供述,翁堪合律师就提出本案的辩护思路为罪名辩护,本案的罪名不应认定为诈骗罪,而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罪名辩护成功,则林某某的刑期将会大幅度降低,否则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通过多次阅卷,翁堪合律师找出林某某与诈骗份子没有任何的联络,其也不存在帮助诈骗份子实施诈骗的犯罪共谋,也不存在明知电信诈骗团伙并与对方联系证据,并且着重讲被告人所参与的打鱼仔充值、足球赌博以及虚拟币买卖三个平台的事实经过,运营模式以及林某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提出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行为应当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并提出被告人主动到案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案件结果: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当场收押。在林某某上诉后,翁堪合律师在此前辩护的基础上,提出受害人没任何一个跟林某某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不能仅凭受害人的银行账户收到被告人的转账,就认定被告人存在帮助诈骗的行为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将该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后,辩护人再次进行充分阐述本案被告人林某某的客观行为,其实际的作用,最终在重审后取得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重审后法院判决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得以在判决后就释放出来。
翁堪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