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王某某是同案人潘某某的亲戚,其常年跟在潘某的身边一起玩耍,吃喝等。而潘某等人又经常聚集在一起,涉嫌故意伤害、开设赌场、走私香烟等,王某在走私活动中有参与搬运香烟的行为,而且王某的微信中与团伙成员存在大量大额的资金往来,在上述团伙被定性为黑社会组织立案侦查后,潘某等成员均被抓获,而王某也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并被刑事拘留。此前这批人开设赌场的行为,以及走私香烟的事实均被查实指控。
办案经过:翁堪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通过会见王某某,向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其所实施的具体行为等,结合王某某的供述,翁堪合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王某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护意见,也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在检察院阶段通过详细阅卷,辩护人在案件证据的基础中,提出王某所涉嫌的罪名仅有走私货物罪,不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是从犯,且参与程序较低,作用较小,而且其基本没有获利的辩护思路,因王某此前有犯罪记录,是累犯的情况,在多次跟经办人沟通的情况相下,争取到三年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在法院阶段,辩护人在此基础上,建议了王某及其家属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以争取轻判,并提出缓刑建议。
案件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了王某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环节中起次要作用,系犯罪作用较小的从犯,无前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减轻从轻从宽情节,判决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某得以在关押近一年的时间后得以取保出来。
翁堪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