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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知识产权纠纷】代理被上诉人,争取到最低赔偿额

发布者:孙赫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12日 11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孙赫(北京德颐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某数码专营店委托诉讼代理人)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限额、诉讼主体资格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件。上诉人某视听公司(一审原告)主要从事某品牌音响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业务,主张被上诉人某数码专营店(一审被告)在京东平台销售其品牌消噪耳塞时,未经授权使用其宣传视频和品牌代言人照片,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驳回某视听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某视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某数码专营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经审理,部分支持上诉请求,判决某数码专营店赔偿某视听公司8000元,但驳回了某视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成功将赔偿额限制在较低水平。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1. 一审情况

一审中,某视听公司诉请某数码专营店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102.7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某视听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是案涉视频和照片的著作权人,且未证明其是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主体,故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 二审争议焦点

二审核心争议焦点包括:(1)某视听公司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2)某数码专营店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3)如构成侵权,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三、律师代理策略与辩护要点

1. 诉讼主体资格抗辩

作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本律师重点论证:(1)某视听公司提交的证据链不完整,无法证明其是案涉作品著作权人;(2)某视听公司未证明其是案涉产品权利人,不具备不正当竞争主张的权利基础。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2. 侵权行为性质认定

本律师指出:(1)某数码专营店已及时下架涉案商品链接,侵权行为已停止;(2)使用行为属于合理展示正品,未导致消费者混淆;(3)某视听公司主张的损失缺乏证据支持。 这些观点为限制赔偿额奠定了基础。

3. 赔偿数额限制策略

本律师强调:(1)某数码专营店未通过传播作品直接获利;(2)某视听公司未证明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3)维权开支应合理匹配侵权情节。 主张适用法定赔偿,并争取最低赔偿额。

四、二审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1. 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1)确认某视听公司享有案涉视频和照片的著作权,主体适格;(2)认定某数码专营店未经许可使用作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3)但侵权行为已停止,不支持停止侵权诉请。

2.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某数码专营店赔偿某视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三、驳回某视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心得

1. 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

本案凸显了著作权诉讼中证据链完整性的关键作用:(1)权利人需提供权属合同、原始载体等完整证据;(2)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是维权基础;(3)证据不足可能导致败诉或赔偿额受限。

2. 赔偿额限制策略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成功限制赔偿额的关键在于:(1)紧扣“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要件;(2)论证侵权情节轻微、已及时停止;(3)提供类案判决参考,影响法院裁量。

3. 网络销售风险防范

本律师建议网络销售者:(1)使用宣传材料时注意授权来源;(2)及时下架涉嫌侵权商品;(3)保留正品采购凭证,避免混淆行为。

通过本案代理,本律师成功将百万索赔诉求限制至8000元,体现了专业代理在著作权纠纷中的价值。建议企业在类似纠纷中注重证据保全,并及时寻求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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