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孙赫(内蒙古秉听律师事务所,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关键词:股权转让、财产份额转让、违约金、合同履行、公告送达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曾均为案外人深圳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东。2021年10月,双方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以80万元转让给被告。协议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签约后支付10万元定金、工商变更完成后支付50万元、工商变更完成一年内支付尾款20万元。截至起诉,被告仅支付34万元,剩余46万元经多次催告未付。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违约,要求支付剩余转让款及违约金10万元。
本律师作为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被告刘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转让款46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二、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1. 基本事实
2016年5月19日,深圳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成立,股东为刘某、王某、马某、杨某,刘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2021年10月,王某(转让方)与刘某(受让方)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共计80万元,分三期支付。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
刘某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2022年1月28日向王某转账10万元、8万元。2022年2月18日,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此后,刘某又分别于2022年8月25日、2023年3月24日、2023年7月31日,向王某转账8万元、5万元、3万元,累计支付34万元。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至2023年间,王某多次向刘某催要案涉款项,刘某以资金周转不开等理由推脱。
2.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1. 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转让价款;2. 违约金主张是否成立。
三、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1. 关于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虽然双方未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但刘某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注销公司后仍继续向王某支付转让款的行为,表明双方对合同履行方式进行了事实上的变更,刘某仍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2. 关于违约金的认定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认定协议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原告该项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财产份额转让价款46万元;二、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被告负担。
四、律师代理策略与案件启示
1. 代理策略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本律师在案件中采取以下策略:
(1)强化合同效力基础:重点论证《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奠定案件基础。
(2)证明事实合同变更:通过被告在合伙企业注销后仍持续付款的行为,证明双方已通过事实行为变更原合同履行方式。
(3)完善证据链条:提交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付款事实及催告过程。
2. 案件启示
本案对类似纠纷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事实履行优先原则:即使合同约定条件未完全成就,但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可能构成对原约定的变更。
(2)违约金条款的重要性:明确的违约金约定为守约方提供有力保障,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价值。
(3)证据保存的必要性:交易过程中的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
本律师建议,在股权转让等重大交易中,当事人应当规范协议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履行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发生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