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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胜诉,驳回对方100万诉讼请求

发布者:孙赫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2日 58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孙X(北京XX,被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网络销售、品牌代言、混淆行为、赔偿数额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件。上诉人(一审原告)某视听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视听公司”)因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1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在XX平台销售“xx消噪耳塞Ⅱ”耳机时,未经授权使用某视听公司品牌代言人刘X的宣传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102.75万元。

本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二审程序。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停止侵害著作权,赔偿某视听公司损失及维权费用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胜诉。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集中于:1. 被上诉人在网店展示耳机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 如侵权成立,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1. 关于不正当竞争争议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XX店铺使用品牌代言人刘X照片及耳机展示图,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本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提出抗辩:(1)被上诉人销售的产品系通过合法渠道从某视听公司授权经销商XX某实业有限公司购得的正品耳机,有购销合同、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据为证;(2)使用代言人图片仅为展示商品,未超出合理范围,且已于2022年10月下架链接,未造成实际混淆或损失;(3)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被上诉人为末端零售商,销售正品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或特定联系。

二审法院采纳被上诉人观点,认定:“案涉消噪耳机系从某视听公司授权经销商购得并对外销售,即销售的是正版耳机。在平台上展示产品照片的行为,不会发生混淆行为。” 因此,被上诉人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 关于著作权侵权与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未经授权使用某视听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代言人宣传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赔偿数额基于侵权情节、交易规模、停止侵权情况等因素,酌定为2000元,远低于上诉人主张的100余万元。

上诉人上诉认为赔偿金额过低,未能覆盖损失。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认定,指出:“在原审法院已支持法定赔偿的情形下,酌定赔偿2000元并不明显不当。” 此外,法院注意到被上诉人侵权链接已及时下架,主观恶意较小,进一步支持了低额赔偿的合理性。

三、律师代理要点与案件启示

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本律师在案件中重点突出以下策略:

1. 证据链完整性:通过提交购销合同、转账记录、授权经销商证明、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上诉人销售产品来源正当,为正品销售。这直接瓦解了上诉人关于“商品非正品”的主张,并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奠定基础。

2. 法律适用精准性:针对不正当竞争主张,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即需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或特定联系。本案中,被上诉人销售正品且使用图片仅为合理展示,未引发实际混淆,不符合该要件。

3. 赔偿数额合理性:主张上诉人维权过度,被上诉人侵权情节轻微、及时停止侵权,且无实际损失证据。法院最终采纳此观点,将赔偿额限制在较低水平,体现了比例原则。

4. 诉讼经济性:指出上诉人在知悉侵权链接下架后仍坚持诉讼,可能构成过度维权,影响法院对赔偿数额和诉讼费分担的判断。

四、案件意义与建议

本案对网络销售环境下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1. 正品销售商的合理使用界限:销售正品商品时,为展示商品目的使用品牌方宣传图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一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前提是未导致消费者混淆。销售商应注意获取图片授权或使用自有拍摄素材。

2. 赔偿数额的裁量因素:法院在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时,会综合考虑侵权规模、持续时间、主观恶意、停止侵权情况等因素。轻微侵权可能仅承担象征性赔偿,权利人的维权主张需与实际损失匹配。

3. 证据保存的重要性:销售商应妥善保存进货凭证、授权链条等证据,以证明商品来源合法,这在应对知识产权诉讼中至关重要。

本律师建议,网络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规范宣传材料使用,避免无授权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文案等。同时,面对权利人的维权主张,应积极应诉,从商品来源、使用合理性、损害后果等多角度进行抗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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