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娟律师
周立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吉林-通化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执业年限11
1364435000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滥伐林木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警示

发布者:周立娟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68人看过 举报

2026-06-17

律师观点分析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10月至11月,被告人某某(主犯)为种植红松,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雇佣多名人员在其位于通化县某乡某村的天然林内实施砍伐。经司法鉴定,共滥伐林木6335棵,立木蓄积1016.32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717棵(含黄檗545棵、水曲柳172棵)。为逃避法律责任,主犯提前将林权过户至他人名下;另有被告人明知系非法采伐仍居间介绍他人参与。

法院认定:主犯组织策划、雇佣实施,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其行为同时触犯滥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数罪并罚;其余被告人受雇参与或提供帮助,均认定为从犯,结合坦白、悔罪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对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诚恳的3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治警示:

采伐林木须经林业部门审批,任何“清林种植”“防止盗伐”等理由均不能替代合法手续;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受《刑法》严格保护,非法采伐即构成犯罪;

受雇参与、居间介绍等行为亦需承担法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

守护绿水青山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发现涉林违法行为请立即向林业或公安部门举报。


周立娟律师,联系方式:13644350003 周立娟律师,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协女青委副主任,上市公司独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通化
  • 执业单位: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5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
1220520********72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