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某某(主犯)为种植红松,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雇佣多名人员在其位于通化县某乡某村的天然林内实施砍伐。经司法鉴定,共滥伐林木6335棵,立木蓄积1016.32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717棵(含黄檗545棵、水曲柳172棵)。为逃避法律责任,主犯提前将林权过户至他人名下;另有被告人明知系非法采伐仍居间介绍他人参与。
法院认定:主犯组织策划、雇佣实施,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其行为同时触犯滥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数罪并罚;其余被告人受雇参与或提供帮助,均认定为从犯,结合坦白、悔罪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对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诚恳的3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治警示:
采伐林木须经林业部门审批,任何“清林种植”“防止盗伐”等理由均不能替代合法手续;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受《刑法》严格保护,非法采伐即构成犯罪;
受雇参与、居间介绍等行为亦需承担法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
守护绿水青山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发现涉林违法行为请立即向林业或公安部门举报。
周立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