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冷江等人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审查明,2017年10月至11月,上诉人冷江为种植红松,未经林业部门审批,雇佣多人在某县某乡某村其所属天然林内滥伐林木6335棵(立木蓄积1016.32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717棵(含黄檗545棵、水曲柳172棵)。原审判处冷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事实认定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上诉人关于“应择一重罪处罚”的理由不成立(因滥伐对象包含普通林木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均达刑事立案标准,依法应数罪并罚);冷江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及同案犯情况,不构成自首。鉴于各上诉人具有从犯、坦白、认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且部分系为获取劳务报酬受雇参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二审依法改判:冷江刑期减至六年;王某某、宋某某等多名上诉人刑期减轻,并对刘某某、林某某、秦某某等7名上诉人改判缓刑;原审中谭某某等3名被告人的缓刑判决予以维持。
司法启示:
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审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受《刑法》严格保护;
司法裁判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既严惩破坏生态犯罪,亦综合考量犯罪动机、作用、悔罪表现等情节;公民应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切勿以“清林种植”“防止盗伐”等理由规避法律。
周立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