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某某等11人先后在辽宁省某经济开发区、吉林省某县等地,以“大众创业互助平台”(后更名为“自愿分享互助平台”)为名,虚构国家政策扶持,承诺高额回报,通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49800元/人,后调整为49000元)等方式发展下线。该组织采用“六层三级”架构(发展层27人、A岗9人、B岗3人、C1至C3岗各1人),按层级瓜分新人缴纳费用,内部参与人数均超30人且层级达三级以上。各被告人在组织中分别负责策划联络、团队管理、授课宣传、后勤接待等核心工作。
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考量自首、坦白、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8万元;对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良好的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扣押的手机、层级图、宣传资料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警示要点:
传销本质是“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无真实商品或服务支撑;
警惕“国家项目”“零风险高回报”等话术,核实经营主体资质;
参与传销不仅财产受损,组织者、领导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公民应增强法治意识,发现传销线索及时向市场监管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周立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