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从通化市东昌区往二道江区方向行驶,行至复兴大桥路段时违规驶入对向车道,与被害人肖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剧烈碰撞。此次事故后果严重,直接造成肖某某当场死亡,车内四名乘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两人构成轻伤、两人为轻微伤,涉案两车均严重损毁。经专业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高达129.8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肖某某负次要责任,车内四名乘员无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他积极筹措资金,先后与肖某某的妻子、儿子、父母四位家属,以及四名受伤乘员达成全额赔偿协议,足额支付了全部经济损失,顺利取得了所有被害方的书面谅解。随后,肖某某的四位近亲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剩余赔付责任。
裁判结果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张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全部谅解,法院采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针对民事争议,法院明确,醉酒驾驶不属于交强险法定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以此拒赔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
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金110000元,款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典型意义
本案既明确了醉酒驾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责任,全力保障了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民事权益,也践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通过惩戒违法犯罪与兼顾司法温情相结合,有力警示广大驾驶员务必严守交通法规,彻底杜绝酒后驾车,守住出行安全底线,具有鲜明的普法警示意义。
周立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