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世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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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1与田X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闫世存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2日 4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

原告田X1与被告田X2,第三人田X3、陈X吕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第三人陈X吕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X2、第三人田X3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田X1与被告田X2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被告田X2退还转让的宅基地;2.判令第三人陈X吕X返还还宅基地;3.本案的诉讼费用、送达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原告田X1与被告田X2签订了《土地买卖协议》,原告将其宅基地出卖给被告,因被告户籍地在甘肃,不属于本集体成员,因此该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而无效。被告拿到土地后转手将土地出售给第三人陈X吕X,转让行为仍无效,该宅基地目前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因此应当返还。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田X2未出庭应诉,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田X3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陈X述称,该房屋实际是吕X购买,因买房时吕X向我借款80,000元,我只是在买房协议上签了字。

第三人吕X述称,我是本村的村民,在村里我无宅基地,我购买本村房子合理合法。


2、农村宅基地合同纠纷,买受人不是本村集体成员,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和宅基地需返还给原告。 代理意见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或者转让。本案中,原告田X1与被告田X2虽然自愿达成买卖协议,原告将其宅基地转让给被告,但被告田X2不是吉木萨尔县XX成员,其不能在该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故原告田X1、被告田X2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故原告田X1要求确认与被告田X2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田X1要求被告田X2退还宅基地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原告因此收取的转让费应当返还。被告田X2与第三人吕X陈X之间属另一合同关系,该合同涉及的问题涉及第三方,故本院不做处理。被告田X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在本案中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


3、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一、原告田X1与被告田X22009年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无效,被告田X2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田X1宅基地(800㎡);

二、原告田X1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田X2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X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代练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原告胜诉,顺利要回的宅基地。

闫世存律师1995年参加工作,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执业,现执业于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昌吉
  • 执业单位: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2320********41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