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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老台乡润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郑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闫世存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4日 3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4月17日被告赊购原告毛管144卷,单价350元,计50400元;2017年4月21日被告赊购原告毛管160卷,单价350元,计56000元;2017年4月21日被告赊购原告水带15000米,单价3元,计45000元;2017年4月21日被告赊购原告毛管50卷,单价350元,计17500元;2017年4月21日被告赊购原告水带6000米,单价3元,计18000元;2017年4月22日被告赊购原告毛管144卷,单价350元,计50400元;2017年4月24日被告赊购原告水带6000米,单价3元,计18000元;2017年4月24日被告赊购原告毛管144卷,单价350元,计50400元;2017年4月30日被告赊购原告水带2400米,单价3元,计7200元。以上被告共赊购原告毛管642卷,单价350元,计224700元,赊购水带29400米,单价3元,计88200元,合计312900元。2017年4月30日被告给原告退回毛管48卷,单价350元,计16800元。被告实际赊购原告毛管、水带合计价值296100元。2017年4月20日被告给原告支付货款150000元,2017年4月25日被告给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合计被告支付货款20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8张以及原告出具的收据1份予以证明。

另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郭XX现金50400元,每月按利息15‰计算,到2017年10月1日前付清,如按时还不清,每月利息带罚息20‰计算。借款人:郑X。”该借款系上述被告欠原告滴灌货款中的其中一笔,但被告对该借条落款签名不认可,并认为可能是其妻邵XX代签名,但不能确认。在庭审结束后,原告放弃按约定的月利率的20‰主张利息,同意全部欠款按年利率6%主张利息。

双方争议焦点:1、被告欠原告货款的实际数额?2、被告主张的利息能否支持?3、被告主张毛管按每卷320元计算,水带按每卷400元计算,原告并负责拆除和回收旧水带能否成立?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原、被告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4月24日止赊购原告滴灌毛管和水带价值312900元,被告于2017年4月30日退还原告毛管价值16800元,实际被告赊购原告毛管和水带价值296100元。后被告于2017年4月20日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于2017年4月25日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961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8张送货单、1张收款收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在本案中双方当时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即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被告对其出具的借条的签名不认可,且该借条签名与被告在庭审笔录中的签名明显不一致,经征求原告意见后,原告放弃按借条中约定的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同意全部欠款按年利率6%主张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被告最后一次退货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当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3,被告辩称,双方口头约定,毛管按每月320元计算,水带每卷按400元计算,原告并负责拆除和回收旧水带,但原告不认可,被告又无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边界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某县种植合作社货款96100元,并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96100元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闫世存律师1995年参加工作,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执业,现执业于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昌吉
  • 执业单位: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2320********41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