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3月,原告丁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及《居间合同》,约定丁某为某公司取得某学院食堂经营合同提供信息咨询、公关等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中标后,自第二年起每年向丁某支付服务费30万元,逾期则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同日,双方约定某公司预付居间报酬160万元。后某公司通过正常招标程序中标某学院食堂项目,并签订经营合同,每年承包费50万元。某公司先后向丁某支付居间费合计320万元。此后,丁某主张其提供了后续服务,要求某公司支付两年服务费60万元及违约金14万余元。某公司辩称,丁某未提供实质公关服务,中标系正常流程,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丁某是否实际履行了《服务合同》约定的日常经营、关系维护等义务,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服务费及违约金。原告主张其利用自身人际关系促成了中标及后续经营,被告则抗辩原告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谓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需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对原告的履约情况及举证责任承担进行审查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主张服务费,应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合同项下关于日常经营、关系维护等义务。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其协助被告参与前期招标事宜,且被告已就此支付了高额居间费。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诉请期间实际履行了《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陈振峰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抗辩核心,通过深入梳理双方往来邮件、微信记录及转账凭证,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庭审中,律师敏锐指出原告证据仅能证明前期招投标协助,无法证明后期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日常公关与维护义务,直击原告举证软肋。其专业的法律分析与严密的逻辑辩论,成功说服法官采纳被告抗辩意见,最终实现全面胜诉,有效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陈振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