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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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刑事律师陈振峰代理张某国诈骗案获缓刑判决

发布者:陈振峰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2日 8人看过 举报

2026-08-1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5、6月份,某学校考虑更换变压器及线路改造,因经费紧张无力支付。被告人张某国承包该校食堂,因开学急需用电,自荐个人垫资改造,学校同意。改造完成后,张某国利用学校信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交虚假报价12.6万余元的费用清单。学校以此为基础,以张某国承包食堂未来5年的使用电费抵销垫资和利息。经审计,因虚假报价导致学校多折抵电费7.4万余元。2024年10月23日,张某国经某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事实。案发后,张某国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7.4万余元,取得某学校谅解,并代缴罚金2万元。某检察院以张某国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张某国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国犯诈骗罪,数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某国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陈振峰、李某丁提出,张某国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法庭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需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断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交虚假报价方式骗取财物7.4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鉴于张某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积极接受财产刑,退还全部赃款,系初犯,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相关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7.4万余元依法退赔给某学校(已退赔)。

 

【律师价值】

陈振峰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在认可诈骗罪定性的基础上,将辩护重心聚焦于量刑情节。其次,全面梳理从宽处罚情节,重点突出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构成坦白、积极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系初犯偶犯等核心从轻情节。最后,有效沟通与庭审表现,通过提交详实的退赃凭证和谅解书,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说服法庭采纳缓刑建议,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最优判决结果,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被告人生活的影响,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策略与庭审把控能力。

陈振峰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2007年取得军队律师资格,十几年来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法律功底扎实,工作经验丰富。二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9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