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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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刑事律师陈振峰代理陈某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获轻判

发布者:陈振峰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2日 9人看过 举报

2026-08-1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斌、员工马某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某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查,2011年至2017年期间,某公司及陈某斌承包某市某村荒山土地,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平整土地建设少数民族公墓。2022年9月,某公司及陈某斌因该行为被某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然而,判决后某公司及陈某斌仍未悔改,继续扩大占用土地。2023年以来,陈某斌利用水库扩容之机,将承包的林地建成墓地并迁入坟墓,经鉴定造成X亩林地严重毁坏。2015年以来,某公司及陈某斌又将承包的林地建成墓地,经鉴定造成X亩林地严重毁坏。2024年5月,陈某斌在明知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授意马某振找土填沟建设停车场,马某振积极联系并参与推平压实土地,经鉴定造成X亩林地严重毁坏。综上,2022年以来,某公司及陈某斌非法占用林地共计造成X亩土地严重毁坏,其中马某振协助非法占地X亩。审查起诉期间,陈某斌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X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责任划分。公诉机关认为,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陈某斌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某振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第三起事实中,陈某斌与马某振系共同犯罪,陈某斌系主犯,马某振受指派实施犯罪,系从犯。辩护人陈振峰提出,陈某斌承包的土地被相关列入安置点,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需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法定及酌情量刑情节,包括自首、认罪认罚、从犯、退赃以及同罪犯罪前科等,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陈某斌、马某振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斌系主犯,马某振系从犯。法院综合考虑以下情节:某公司、陈某斌、马某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马某振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陈某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X万元,酌情从轻处罚;某公司、陈某斌有同罪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某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X万元;陈某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马某振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X元;对陈某斌退缴的违法所得X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陈振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面对被告人陈某斌具有同罪前科的不利局面,陈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深入挖掘陈某斌承包土地被列入安置点的背景,有效论证了其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观点。同时,陈律师积极协助当事人梳理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制定了罪轻辩护策略。在庭审中,陈律师逻辑严密、说理充分,成功促使法院全面采纳其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轻缓量刑建议,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较轻刑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振峰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2007年取得军队律师资格,十几年来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法律功底扎实,工作经验丰富。二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9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