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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爱霞律师 | 用人单位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合法吗?

发布者:尤爱霞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4日|分类:综合咨询 |10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为了督促劳动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设置了考核制度。部分用人单位通过考核制度的方式,对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情况进行规定,并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考核不合格时,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考核制度中,对劳动者考核不合格,可以调整其岗位。那么需要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调整其岗位更为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规章制度和考核制度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制定主体适格,制度内容合法、合理,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制度制定后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详见:本公众号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考核制度要明确的标准,当符合条件时,才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才能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具体有:1、有明确的考核范围,考核范围应该明确,可以量化,防止用人单位主观臆断。2、有明确的考核方式。考核方式不能只凭领导好恶来判断,可以主客观标准相结合。3、考核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和考核结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对劳动者进行评价,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当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时,说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4、劳动者确认考核结果。确认的方式可以签名或者系统确认。5、当劳动者对考核结论不认可时,可以给予其救济途径。

劳动者未到调整的岗位工作时,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考核不达标,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对其进行调岗,但是调整的岗位不能存在侮辱性、歧视性。调整后的岗位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报酬不能有明显变化。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整的岗位符合上述规定,而劳动者未到新岗位工作,可以结合规章制度,对其解除劳动合同。

考核不合格,用人的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绩效考核不合格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只能培训或调整岗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了协商。

总 结

1、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和考核制度需要注意:

A、制度制定主体适格,制度内容合法、合理,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制度制定后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

B、除了上述内容外,考核制度要满足以下要求:1、有明确的考核范围。2、有明确的考核方式。3、考核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和考核结论。4、劳动者确认考核结果。5、当劳动者对考核结论不认可时,可以给予其救济途径。

2、用人的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

A、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B、留存好培训或者调岗的材料以及再次不能胜任工作的材料。

C、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给予其一个月工资。

D、给予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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