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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配偶在保证合同财产共有人处签字,是否认定为配偶也为借款提供担保?

发布者:尤爱霞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8日|分类:综合咨询 |13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唐X因资金紧张向银行贷款300万,银行担心唐X无法按时还款,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所以银行要求唐X提供担保。无奈,唐X找到好友猪XX。猪XX以其名下的房产为唐X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为了规避抵押无效的风险,经过询问得知,猪XX名下的房产系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银行要求猪XX的配偶高XX(化名)在《保证合同》中“共有人声明条款处”签字,高XX也按照银行的要求签字了。

之后,唐X没有按时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X还款,猪XX和高XX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高XX在《保证合同》后附的共有人声明条款处签字,只能说明高XX知晓猪XX为唐X的债务提供保证,并且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担保,如果唐X未按时还款,同意将房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唐X的债务。

《保证合同》中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均不是高XX,高XX也没有在合同中签字,说明其没有为唐X的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所以高XX不应对唐X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法院判决

高XX不应对唐X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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