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4月7日薄X出借李X18万元,当日李X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借款到期后,李X未按时支付欠款,薄X向李X主张债权时,李X及配偶拒绝支付。无奈,薄X拟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是薄X只有一张欠款,只知道李X的姓名,家庭住址,出生年月日,不知道身份证号码。我建议薄X先向法院起诉,后期再调查取证。
薄X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我带着相关材料去当地公安局调查取证,查询李X的身份信息,由于原告薄X经常和李X交往,所以我让薄X一同前往。经过薄X辨认,公安局向律师提供了被告李X的身份信息。取得李X的身份信息后,我向当地婚姻登记处调取李X的婚姻状况,经过调取档案,查询到了李X配偶身份信息及结婚时间。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增加被告及变更诉讼的请求,要求被告李X的配偶王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由于原告只有一张被告李X签名的欠条,无法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在举证阶段,原告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催款时的录音,该证据可以证明二被告共同去原告家借款,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时,二被告认可还款数额,只是对无能力偿还。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诉求。
尤律师以案说法:
当发生债务纠纷时,要注重留存证据,尽可能知晓对方身份信息,以便于诉讼。诉前未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如果通过自身无法调取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