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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去世,债权人证据不足,看律师如何取证

发布者:尤爱霞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18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6月7日王XX向姐姐借7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姐姐王XX手头也不宽裕,无法借给弟弟,但是经弟弟反复劝说,王XX向银行贷款70万元,并用其名下的房子办理抵押。王XX将贷款70万元借给弟弟。2018年王XX名下房产需要拆迁,因该房产有抵押登记,所以无法办理拆迁补助手续,无奈,王XX向弟弟索要借款70万元。因为弟弟生意失败,没有能力偿还姐姐的贷款。王XX只能四处借钱来偿还银行贷款。2018年12月21日王XX还清银行贷款70万元。2019年5月12日王XX因车祸去世。王XX借款用途为购买房屋,借款发生在王XX与妻子赵X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王XX想向弟媳赵X索要借款70万元,经过多次沟通赵X拒绝支付。所以王XX向我咨询,是否有权索要70万元。

经过查阅王XX掌握的材料,王XX只有转账记录,转账记录显示王XX向王XX转账XXX.45元,王XX共向其转账XXX.32元,双方之间转款差额为700110.13元。根据王XX陈诉,其中40万元是通过取现的方式给的王XX。鉴于律师和当事人无法搜集到更多的证据,所以王XX向法院起诉,要求王XX的配偶张X偿还借款70万元。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循环贷款)借款合同》、XXX、《结清证明》。举证阶段,原告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王XX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取现的40万柜台取现记录及被告的录音、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经法官调取王XX的银行流水,发现王XX将贷款30万元转到了王XX的银行账户中,同日王XX将贷款转到了开发商账户。经过调取40万款项柜台取现记录发现王XX在取款单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并且在柜台上办理了取款业务之后,立即办理了存款业务。王XX将40万元存到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中,次日将40万元转给了配偶赵X。结合证人证言及原告与被告的录音,法官最终支持了原告主张。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事实,所以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阶段,我方向法官阐述了事情经过。并将案件的证据通过图表的形式展示给法官,重审的一审法官再次支持了我方诉求,被告不服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过中院审理,最终驳回了被告诉求。

尤律师以案说法:

起诉前无法获取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当事人要尽可能的还原案件事实,以便于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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