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开庭前,李X找到我,称其经营的商店被诉了,起因是于X在商店购买了一个水表头,于X称水表头漏水,整个屋子被积水淹没,给于X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李X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询问李X得知,于X向法院提交的水表头照片和商店销售的不一致。原告在起诉状中称,水表头按上后,出现渗水,其及时向安装工反映该情况,但是安装工没有时间对水表头进行维修,导致水表头频繁滴水,最后水表头彻底坏掉,积水灌满了所有房间,很多家具受损。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8万元的财产损失,但是在举证阶段未提交对损失进行鉴定的申请,也未提交向法院申请对水表头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
开庭时我方认为原告应该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被告销售的水表头不合格;二、原告其财产造成了损害造成损失;三是原告的财产受损是由于被告销售的水表头造成。但是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原告先后两次从被告处购买了水表头,原告称第一次后买的水表头安装后第二天发生渗水,但维修人员当天及次日均未维修,在持续渗水的情况下,原告并未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造成第三日家中大面积浸水,此后果的发生,原告负有主要责任。原告无证据证明水表头质量不合格,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的损害后果与被告销售的水表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了原告诉求。
尤律师以案说法:
目前,人们维权意识很高,当遇到棘手问题时,往往选择诉讼程序来维权,但是起诉前,要认真整理起诉状及证据,不打无准备之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