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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尤爱霞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1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尤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被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尤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与李XX之间是欠款纠纷而非借款纠纷。该款应由上诉人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上诉人承担。
王XX答辩称,王X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王X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立案之日起至还清为止,年利率按6%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XX与李XX系母女、与**(已去世)系同胞姐弟,被告王X与**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5日,**在载有“今欠人民币贰万元整”的欠条上签字。
2017年6月18日,李XX(甲方、转让人)与王XX(乙方、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债务人**的债权共计2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本协议有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因**去世,该债务应依法有**妻子王X、王XX承接。乙方有权向王X、王XX主张债权;本协议所指债权是2015年8月15日甲方和债务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后李XX针对2万元债权向被告王X及案外人王XX以XX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告称,其向被告王X主张债务的依据是夫妻共同债务;当时李XX给付**2万元现金用于购买捷达车;**已被三家银行及其他债权人以借贷纠纷起诉,说明被告家经济条件不好。被告称,确实是在2015年8月左右购买的捷达车,但不知道**在他母亲处拿钱的事情且当时其家庭的经济条件不至于向其母亲借款;确实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此应通知债务人**本人;欠条的内容与**本人书写不相符。
另,被告王X庭审中要求对欠条上的内容进行笔迹鉴定,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提交鉴定所需相应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实李XX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欠条予以证实。被告王X对欠条中“**”签字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欠条所载明的内容有异议,当庭提出申请笔迹鉴定,但其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间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应视为放弃鉴定权利,自行承担对其主张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认定**与李XX之间存在2万元的借贷关系。现**已去世,被告王X应对其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李XX将其债权转让给了原告王XX,并通知了债务人王X,因此,被告王X对上述2万元债务负有偿还义务。本案XX、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未做约定,而原告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形式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对借款利率未作约定,现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向母亲李XX借款2万元?如果属实应由王X承担偿还责任或从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上诉人对其丈夫**于2015年8月15日在载有“今欠人民币贰万元整”的欠条上签字是事实没有异议,上诉主张不应认定为借款且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应认定**向母亲李XX借款2万元的事实存在。被上诉人本案借款用于**购买车辆,属于用于王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支出,王X在本案庭审中认可现在使用该车辆,故一审判令王X承担偿还2万元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王X关于涉案借款应在上诉人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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