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康律师
李康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安徽-阜阳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吴某1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康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5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222民初4224号

原告:吴某1,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女,199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吴某1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1诉称:我和被告于2012年在天津市西青区打工期间认识,2012年农历腊月26日举行的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吴某2。××××年××月份,被告尹某抛弃原告及尚在襁褓中的婴儿离家出走,至今已有三年有余;由于和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和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儿子,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尹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婚生儿子吴某2由原告抚养,我同意依法负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在天津市西青区打工期间相识,同年农历腊月26日举行的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吴某2,现随原告生活,在蔡庙镇板桥幼儿园就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吵架,并已分居生活,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其子,被告负担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吴某1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和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夫妻,其婚姻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互相不尽夫妻、家庭义务,且已分居,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子吴某2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子的健康成长,故原、被告之子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依法承担其子的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吴某1与被告尹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吴某2由原告吴某1抚养,原告尹某自2017年12月份起,每月负担其子抚养费300元,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直至其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王 龙

人民陪审员  蒋召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帅

附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李康,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毕业于阜阳师范大学,现执业于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本人从事法律服务已有四年之久,在此期间,本人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2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