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康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3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太和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22民初10166号
原告:邢XX,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被告:XXX,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邢XX诉被告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X向原告支付欠款3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8日,经过原被告就租赁位于太和县的事宜进行了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3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无奈原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XXX辩称:其欠原告的35000元,其中有一部分是房租费,一部分是水电费,还有原材料熔喷布的费用。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7月8日,XXX向邢XX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邢XX房租、水电费等费用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正(35000.00),承诺在2020年10月31号之前付清,逾期不付清,所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40000元)用由欠款人XXX承担”。逾期后XXX拖延未还,邢XX多次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邢XX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明,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X欠邢XX35000元,应当按约偿还,逾期不还,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邢XX要求XXX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邢XX要求XXX承担律师费、保函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XXX称其有口罩机上的重要零部件在原告处要求返还,因该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XXX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XX35000元;
二、驳回原告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708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修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XX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