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康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4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太和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22民初3237号
原告:魏XX,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被告:秦X,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审:被告进行答辩
原告魏XX诉被告秦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秦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润22697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和秦X系朋友关系,二人合伙做砂石生意,2013年7月5日经经双方结算,秦X就利润所得款给魏XX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魏XX利润共计226970元,秦X在欠条上签字予以确认。出具欠条后,秦X未支付上述款项,魏XX多次催要,秦X找理由推脱,故提起诉讼。
秦X辩称,我们是战友,在一起做生意,具体情况我们清楚,我希望可以跟魏XX进行协商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魏XX和秦X系朋友关系,2011年至2013年期间,二人合伙做砂石生意,2013年7月5日经经双方结算,秦X就利润所得款给魏XX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魏XX利润共计226970元,秦X在欠条上签字予以确认。出具欠条后,秦X未支付上述款项,魏XX多次催要,秦X找理由推脱,故魏XX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魏XX提供的身份证、协议书、对账单、欠条;当事人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秦X和魏XX合伙做生意,双方经结算,秦X欠魏XX利润款共计226970元,有协议书、对账单、欠条和当事人陈述予以确认,事实清楚,故对魏XX要求还款22697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魏XX关于利息的主张,由于欠条中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XX利润款226970元。
二、驳回原告魏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元,保全费1655元,由被告秦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建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XX
本判决所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有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