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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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X、秦X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康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4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太和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22民初3237号

原告:魏XX,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被告:秦X,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审:被告进行答辩

原告魏XX诉被告秦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秦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润22697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和秦X系朋友关系,二人合伙做砂石生意,2013年7月5日经经双方结算,秦X就利润所得款给魏XX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魏XX利润共计226970元,秦X在欠条上签字予以确认。出具欠条后,秦X未支付上述款项,魏XX多次催要,秦X找理由推脱,故提起诉讼。

秦X辩称,我们是战友,在一起做生意,具体情况我们清楚,我希望可以跟魏XX进行协商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魏XX和秦X系朋友关系,2011年至2013年期间,二人合伙做砂石生意,2013年7月5日经经双方结算,秦X就利润所得款给魏XX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魏XX利润共计226970元,秦X在欠条上签字予以确认。出具欠条后,秦X未支付上述款项,魏XX多次催要,秦X找理由推脱,故魏XX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魏XX提供的身份证、协议书、对账单、欠条;当事人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秦X和魏XX合伙做生意,双方经结算,秦X欠魏XX利润款共计226970元,有协议书、对账单、欠条和当事人陈述予以确认,事实清楚,故对魏XX要求还款22697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魏XX关于利息的主张,由于欠条中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XX利润款226970元。

二、驳回原告魏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元,保全费1655元,由被告秦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建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XX

本判决所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有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李康,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毕业于阜阳师范大学,现执业于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本人从事法律服务已有四年之久,在此期间,本人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2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