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丛波律师 09:00-18:00
张丛波律师
法律是公正而善良的艺术!
13809168320
咨询时间:09:00-18:00 服务地区

审判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和法律依据

作者:张丛波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次举报

     本律师最近辩护的一起刑事案件,前期侦查机关拒绝对违法犯罪所得做司法鉴定,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依然没有做司法鉴定,现案件开庭后普通审限已届满,但法院就犯罪违法所得依然退回检察院要求补充证据,检察院又让侦查机关具体操作。就此,本律师将相关法律规定整理总结如下:

     一、审判阶段检察院建议延期——最多两次,每次不超一个月!

    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204条、205条,《刑诉法解释》第27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0-422条。

    二、审判阶段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无具体期限规定,存次数缺乏限制的Bug!

   法律依据是《刑诉法解释》第277条第2款、297条。


张丛波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0
  • 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
    • 执业10年
    • 13809168320
    • 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51.0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1次 (优于92.0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1次 (优于98.2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0397分 (优于98.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篇 (优于99.35%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丛波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9937 昨日访问量:14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