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最高法2018年发布的《刑事自诉须知》整理,法条已对应修改。
一、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刑法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刑法第148条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213条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214条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215条
(4)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216条
(5)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218条
(7)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注:刑法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
(1)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
(2)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
(3)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5)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235条
(6)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237条第1款
(8)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第3款
(9)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
(10)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
(11)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第1款
(1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2条第2款
(14)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43条
(15)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16)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
(17)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245条
(18)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
(19)侮辱罪 刑法第246条
(20)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
(21)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247条
(22)暴力取证罪 刑法第247条
(23)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248条
(2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刑法第249条
(2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刑法第250条
(2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251条
(2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刑法第251条
(28)侵犯通信自由罪 刑法第252条
(2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刑法第253条第1款
(30)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3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2款)
(32)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254条
(3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刑法第255条
(34)破坏选举罪 刑法第256条
(3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法第257条
(36)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
(37)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第1款
(38)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
(39)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
(40)拐骗儿童罪 刑法第262条
(4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刑法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4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包括:
(1)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
(2)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
(3)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
(4)抢夺罪 刑法第267条第1款
(5)聚众哄抢罪 刑法第268条
(6)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
(7)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
(8)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第1款
(9)挪用特定款物罪 刑法第273条
(10)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
(11)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
(12)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276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注: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未被羁押6个月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源自最高法2018年发布的《刑事自诉须知》,苏蠡整理,法条已对应修改。
一、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刑法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刑法第148条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213条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214条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215条
(4)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216条
(5)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218条
(7)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注:刑法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
(1)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
(2)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
(3)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5)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235条
(6)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237条第1款
(8)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第3款
(9)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
(10)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
(11)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第1款
(1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2条第2款
(14)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43条
(15)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16)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
(17)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245条
(18)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
(19)侮辱罪 刑法第246条
(20)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
(21)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247条
(22)暴力取证罪 刑法第247条
(23)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248条
(2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刑法第249条
(2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刑法第250条
(2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251条
(2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刑法第251条
(28)侵犯通信自由罪 刑法第252条
(2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刑法第253条第1款
(30)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3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2款)
(32)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254条
(3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刑法第255条
(34)破坏选举罪 刑法第256条
(3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法第257条
(36)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
(37)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第1款
(38)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
(39)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
(40)拐骗儿童罪 刑法第262条
(4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刑法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4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包括:
(1)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
(2)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
(3)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
(4)抢夺罪 刑法第267条第1款
(5)聚众哄抢罪 刑法第268条
(6)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
(7)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
(8)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第1款
(9)挪用特定款物罪 刑法第273条
(10)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
(11)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
(12)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276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注: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未被羁押6个月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刑法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刑法第148条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213条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214条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215条
(4)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216条
(5)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218条
(7)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注:刑法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
(1)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
(2)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
(3)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5)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235条
(6)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237条第1款
(8)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第3款
(9)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
(10)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
(11)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第1款
(1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2条第2款
(14)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43条
(15)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16)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
(17)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245条
(18)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
(19)侮辱罪 刑法第246条
(20)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
(21)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247条
(22)暴力取证罪 刑法第247条
(23)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248条
(2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刑法第249条
(2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刑法第250条
(2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251条
(2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刑法第251条
(28)侵犯通信自由罪 刑法第252条
(2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刑法第253条第1款
(30)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3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2款)
(32)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254条
(3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刑法第255条
(34)破坏选举罪 刑法第256条
(3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法第257条
(36)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
(37)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第1款
(38)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
(39)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
(40)拐骗儿童罪 刑法第262条
(4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刑法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4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包括:
(1)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
(2)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
(3)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
(4)抢夺罪 刑法第267条第1款
(5)聚众哄抢罪 刑法第268条
(6)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
(7)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
(8)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第1款
(9)挪用特定款物罪 刑法第273条
(10)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
(11)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
(12)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276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注: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未被羁押6个月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