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意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作者:张丛波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0次举报
一例麻醉意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陈述意见书
尊敬的各位专家:
李XX(患者)诉YY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期间,经原告李XX申请,襄阳市武当山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委托贵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李XX认为YY医院应当对其诊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现患者依据事实、医学和法律具体陈述如下:
一、李XX在YY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的情况
2023年3月13日,患者李XX以发现“胃息肉”一年余之主诉自行至YY医院门诊就诊,……YY医院对患者行相关检查后拟择期全麻行“胃息肉电切术”治疗。2023年3月15日14:30分患者自行至YY医院内镜中心做术前准备,14:55分YY医院开始对患者做无痛胃镜检查准备,心电监护显示心率80次/分,血氧饱和度99%,15:00分推注麻醉药品,患者处于麻醉镇静状态。15:03分进镜时患者突然出现呛咳,心电监护显示心率85次/分,患者血氧饱和度逐渐下降,YY医院对患者提升氧流量,抬高下颌,徒手开放气道,患者血氧饱和度逐渐上升,15:06分心电监护提示患者心率下降至48次/分,YY医院开始对患者紧急行心肺脑复苏,患者经抢救后呈中度昏迷状态,遂转入YY医院重症医学科治疗,2023年3月23日YY医院给患者行气管切开术,术中发现患者呼吸道感染严重,重症医学科持续治疗效果不佳。2023年3月28日,患者从YY医院转入平一指医院治疗,……,截止目前,患者仍在平一指医院康复医学科住院治疗。现患者运动、认知、言语、吞咽、大小便、日常生活能力均完全丧失。
二、YY医院给患者的诊治未尽到与现有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也没能合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1.给患者执行麻醉术的医生欧ZZ不具备麻醉专业资质
根据《医师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从事麻醉专业的麻醉师必须具有麻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过注册,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生执业注册信息查询”系统网络查询显示,给患者实际实施麻醉的医生欧ZZ——医师级别:执业医师,执业类别:临床,医师执业证书编码:110610********03708,执业范围:外科专业,主要执业机构:YY医院。显然,本案麻醉医师欧ZZ并不具备麻醉专业执业资质,YY医院对患者所行麻醉诊疗根本不可能达到现阶段相应等级麻醉手术应有的诊疗水平。
2.本案患者所行麻醉术至少需要低年资主治医师以上的麻醉医师才能独立完成
本案患者所行麻醉为择期全麻术,按照《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择期手术麻醉与镇痛审批权限由科主任行使,但本案患者《麻醉术前探视风险评估及计划单》只有欧ZZ一人签名,可见YY医院手术审批权限违法。
根据《卫生部手术分级分类目录》,腹腔镜下胃肠道手术属于4级手术,按照《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2022)》第16条规定:……三、四级手术应当逐项授予术者手术权限。本案患者既往患有“痛风”20余年,有“糖尿病”病史5年,有明显的消化系统疾病……,参照美国麻醉医师协会(ASA)病情分级标准,患者ASA分级应为三级,本案患者所行麻醉为全麻术,按照《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规定至少需要低年资主治医师以上的麻醉医师才能独立完成,但是根据YY医院自己的“YY人民医院麻醉医师权限(2023)”单显示:欧ZZ的专业技术职称为“麻醉医师”,ASA分级“一级可独立开展,二级需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展”,手术分级标准也为“一级可独立开展,二级需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展”。所以,即便是按照YY医院自己院内规定,欧ZZ亦不具备独立开展本案患者所涉麻醉手术的资质。YY医院对患者所行麻醉术严重违反医学诊疗规范,其给患者的诊疗根本不可能满足患者当时所行麻醉手术应有的诊疗水平的要求。
3.YY医院对患者术前风险评估不到位,具体为给患者实施麻醉的术者经验严重不足
YY医院在给患者实施麻醉的术前准备记录中记载了“心电图、血常规、凝血四项、四病”检查,YY医院提供给患者病历中肝肾功能报告单覆盖不全无法判断,胃镜报告单是患者2022年3月17日(一年以前)所拍,未见到患者本次术前胸部影像学检查资料及血气分析检测。患者曾于2019年在YY医院做过胃息肉手术,也告知自己有糖尿病史,规律使用“胰岛素”控制,但患者《麻醉术前探视风险评估及计划单》上手术史记录完全错误、治疗用药史未记录、血糖未查、肺功能未查……,可见YY医院对患者术前常规检查不到位,这也导致患者突发情况时医务人员必然无法准确评估患者术前心肺功能等情况有效施救,患者后期“CT提示大血管钙化,不排除隐匿性心脏病”也证实YY医院术前对患者检查不足。
YY医院对患者行“镜下胃息肉电切术”手术风险评估不到位。对于同一患者,YY医院在患者《麻醉术前探视风险评估及计划单》ASA分级记载为二级,在患者《手术风险评估表》ASA分级记载为一级,两处记载均与患者实际病情ASA分级等级不符。《手术风险评估表》上最终结论“合计分值”处未做记载,评估表无医师签名……。YY医院在自己都风险评估不到位、不准确的情况下自然也不可能合理得当地对患者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患者《手术麻醉记录单》中ASA分级未确定,患者呼吸记录只有15:15分插管记录,从14:55分到15:15分这20分钟患者呼吸记录不存在。麻醉记录单上患者入室、出室,麻醉开始、结束等记录完全空白,无法判断患者在麻醉室内具体情况。血氧饱和度记载第二个数字结合前后笔顺判断应为“59”,对应时间轴为14:50分,综合以上记载,有理由怀疑当日患者在麻醉手术开始前即已经处于缺氧状态。《YY医院手术安全核查表》中“患者离开手术室前”记录完全缺失。本案患者麻醉手术记录资料中多项重要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329-2011)——麻醉记录单》要求。YY医院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属于依法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的情形。
在以上多种风险评估不到位(错误)情形和实际麻醉执行者不具备麻醉资质情形前提下,本案具体实施麻醉的医生欧ZZ气道管理技术能力严重不足,其不具有足够的经验,更是麻痹大意。根据YY医院病程记录记载,从患者出现呛咳(15:03)到插管(15:15分)时间间隔12分钟;从15:00分静脉推注丙泊酚到15:06分开始心肺复苏间隔6分钟,可见,本案执行麻醉的操作者在患者出现麻醉特殊事件后未能及时有效应对处理,没有给患者建立有效的呼吸通道,致使延误患者大脑有效供氧最少超过6分钟(15:00—15:06)之久。根据医学常识,中枢神经系统缺氧时间一般超过6-8分钟就会出现不可逆转的缺血缺氧性损伤,所以本案患者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原因完全是YY医院医务人员操作错误。
4.……
三、YY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还存在其他未尽到风险告知、预防义务
……
四、患者病历记载中存在伪造、篡改情形
陈述人:李XX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