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
XX总公司某地分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口口相传、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对外公开宣传,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名义,向社会群众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年息,到期兑付本金。期间被告人甲某自某年年初担任营业部经理,任职期间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逾60余万元。
现公安机关以甲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羁押至看守所。
承办过程
得知甲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非常心急,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其家属就退赔了将近60余万元,在退赔后甲某被取保候审。
本案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甲某慕名找到擅长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委托赵钰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天津刑事律师赵钰通过向甲某深入了解案情并查找相关判例,认为办案机关指控甲某的涉案金额并不准确,理由如下:
一、同案犯A某所吸收的金额不应计入甲某名下
第一,A某是否正式转入到甲某名下、什么时间转入的、该转入是否得到总公司的批复,在案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从在案证据显示,甲某在工作后期因业绩不达标被降为业务员,所以即使A某转入甲某名下,在甲某被降为业务员期间A某的该部分业绩也不应算在甲某名下。
第三,从甲某的工资流水可以体现出其确实从经理职位被降为业务员,甲某本人也没有拿过A某及其下属业务员的业绩提成。
二、对于被告人甲某的涉案数额不可根据一份来源不清的证据、得出一个不负责任的结论。
该份证据的提供人无法说清证据来源,证据上面没有公司的盖章,也没有公司其他的领导的辨认和确认,无法确定该证据的合法性。
三、对于在案新补充的一些投资人的报案记录
在负责上述客户的业务员未到案、未做笔录的前提下,无法确定相应投资是否属于“挂单”,也无法确定业务员是否属于甲某的部门,在未确定该业务员是否在甲某担任营业部经理时工作时,便直接根据投资人的陈述来直接认定该业绩属于甲某部门、属于甲某的犯罪数额明显是不准确的。
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将上述辩护观点形成《法律意见书》并向检察院提交,但经过与承办人的多次沟通后,承办人仍出具了“建议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五年”的较重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案件来到法院审判阶段后,历经了三次庭审,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坚持并完善之前的核心辩护观点,紧紧围绕着本案指控的数额证据存在明显缺陷发表辩护意见,并强调此前甲某在侦查阶段退赔的60余万元中还包括了甲某的合法收入,提请法院予以核实。
在多次与承办法官、承办检察官交流沟通后,最终法院对天津刑事律师赵钰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对甲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罚;同时对于甲某多退赔的45万余元予以返还。得知此判决的甲某及家属喜极而泣,连连感谢赵律师为案件付出的巨大努力。
办案心得
本案系在某市影响重大、投资人反映强烈的非吸案件,在其他区类似职位人员已经被逮捕的前提下,在经历三次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之后,量刑建议本来为五年的被告人,经过三次开庭的律师辩护,律师的建议全部被采纳,最终判决的涉案金额同起诉书相比减少了1188万,还被判处缓刑;更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多退赔的40余万元被法院判决返还,当事人不仅打赢了官司,更减少了损失。
得此结果并不容易,感谢法官的公正判决!
律师简介
赵钰主任,实战派律师,2014年9月份执业,全国办案,亲办案例500件以上刑事案件(不含单次会见),一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现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津市南开区律工委委员,第九届天津律师代表。
执业以来,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十余年,迄今办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数百起,大量案件获无罪、撤案、不起诉、缓刑,其所承办的经典案例曾受到天津《都市报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官方媒体“和美南开”采访报道。
工作风格及工作业绩:
1.捕前阶段不批捕率较高,擅长黄金37天取保候审或者不予批准逮捕;
2.本人亲自一线办案,且刑事案件全流程精细化、可视化辩护:包括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法院阶段争取无罪、缓刑、轻判;二审阶段争取改判等;
3.具有专业化刑事团队,结合财务鉴定、电子数据等证据,详细拆解疑难复杂刑事犯罪,擅长梳理复杂涉案账目、区分罪与非罪、责任大小,形成精细化刑事辩护服务模式。
赵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