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
某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非法出售理财产品,吸收钱款2400余万元,未兑付2200余万元。期间犯罪嫌疑人甲某作为该公司管理人员及业务员,通过推广、联系客户口口相传等方式先后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销售该理财产品,甲某与他人共同非法吸收500余万元,甲某个人单独吸收10余万,非法获利逾10万元。
现公安机关以甲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羁押至看守所。
承办过程
甲某家属得知其涉案后,慕名找到擅长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天津刑事律师赵钰,请求赵钰律师帮甲某进行无罪辩护,因甲某工作性质原因,一旦其被宣判有罪,便会被单位开除。
天津刑事律师赵钰了解情况后勇挑重担,担任甲某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多次深入会见甲某及细致阅卷,发现甲某已经在公安机关作出了有罪供述,但甲某再三向律师强调自己并不认识某些客户且未获取相关提成。
对此,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反复斟酌,查找相关判例,向检察院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认为甲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条件。
具体理由如下:
一、甲某作为公司的行政人员和业务员,仅应对由其介绍并获得分红和提成客户的非吸数额承担责任,其作为行政辅助人员所进行的吸收存款行为,由于在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甲某从中获取分红利益,
故不应当计入其犯罪数额。
辩护人认为由甲某签署的三种类型的合同不应计入投资金额:
1.投资人笔录中没有提及甲某的,相应投资金额不应计入甲某的犯罪金额;
2.由其领导介绍而甲某作为行政辅助人员签署合同、刷POS机的,相应投资金额不应计入甲某犯罪金额;
3.投资人x某本身就为业务人员,提成由x某自己获得,甲某没有获取任何分红,因此x某的投资金额亦不应当计入其吸收数额。
二、在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甲某所获得的、除工资外的2万余元的流水为提成的收入。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甲某的非法获利包括两部分,除去工资部分,甲某还有2万余元的流水流入,对于这部分钱款,甲某领导以及甲某在案件调查后期进行了合理解释,根据甲某领导的供述,这是因为甲某多做了工作而支付的劳务费用;而根据甲某的供述,这是领导给予其的零花钱。在案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此笔流水为甲某的提成收入。退一步讲,即使2万元为提成收入,从甲某的非法获利数额及公司的提成比例倒推来看,甲某的提成收入为2万余元,而公司的提成比例为2%左右,与《起诉意见书》指控的“在此期间,其与领导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其本人单独吸收25万元,涉及投资人5人”的情况不符。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甲某本人所负责的吸收金额很有可能不满足100万的立案标准,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条件。
案件结果
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将无罪的《法律意见书》递交至检察院后,引起了承办人的高度重视,经过多次与承办人的交流沟通,案件在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依旧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天津刑事律师赵钰的无罪观点,对犯罪嫌疑人甲某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处理,甲某获得实际意义上的无罪!
办案心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规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吸揽客户的人数和金额往往影响着定罪和量刑。本案在长达一年的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和律师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但天津刑事律师赵钰一直坚持无罪辩护,最终获此结果很不容易。这一纸文书使得甲某的工作保住了,其人生不用改写,可谓功德圆满。
律师简介
赵钰主任,实战派律师,2014年9月份执业,全国办案,亲办案例500件以上刑事案件(不含单次会见),一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现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津市南开区律工委委员,第九届天津律师代表。
执业以来,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十余年,迄今办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数百起,大量案件获无罪、撤案、不起诉、缓刑,其所承办的经典案例曾受到天津《都市报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官方媒体“和美南开”采访报道。
工作风格及工作业绩:
1.捕前阶段不批捕率较高,擅长黄金37天取保候审或者不予批准逮捕;
2.本人亲自一线办案,且刑事案件全流程精细化、可视化辩护:包括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法院阶段争取无罪、缓刑、轻判;二审阶段争取改判等;
3.具有专业化刑事团队,结合财务鉴定、电子数据等证据,详细拆解疑难复杂刑事犯罪,擅长梳理复杂涉案账目、区分罪与非罪、责任大小,形成精细化刑事辩护服务模式。
赵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