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
某日,嫌疑人甲某到洗浴中心的包厢内做按摩,期间要求乙某为其提供性服务,遭到乙某拒绝,后甲某不顾乙某反对,强行抚摸乙某胸部及腿部等部位,并致乙某颈部等部位受伤,后乙某趁嫌疑人甲某不备逃离包厢并去就医与报案。甲某因此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其涉嫌强奸罪羁押至看守所。
承办过程
甲某家属在得知其被刑拘的通知后,在网上搜索对比了多位刑事律师,因看到许多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分享的强奸罪成功案例,便慕名前来咨询,咨询后家属颇感赵钰律师提出的辩点和判断都十分专业、与众不同,便毅然决定委托擅长办理强奸罪的天津刑事律师赵钰担任甲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天津刑事律师赵钰第一时间就开展了辩护工作,通过多次深入会见、审查起诉阶段及时阅卷、细致梳理案卷材料、分析证据矛盾点后,天津刑事律师赵钰认为甲某不构成强奸罪,以强制猥亵罪定罪量刑更为适宜,理由如下:
一、据以证明甲某试图与乙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客观证据严重欠缺:没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没有相关物证或者痕迹,没有在男女双方身体取样并鉴定以证明双方发生性接触的证据,没有女方伤情照片,没有执法记录仪等,证据严重不足。
二、关于重点细节“脱衣服”:乙某进入包厢时穿着什么样的衣服、是否有衣服被甲某强行脱下、跑出包厢时穿着什么样的衣服、何时换衣服等事实,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但乙某对于“穿衣服”、“脱衣服”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不合常理,完全不能证明甲某“强行脱其衣服”这一核心定罪事实。
三,关于“殴打”: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甲某与乙某因按摩服务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发生了轻微的肢体冲突,并不能证明甲某是基于“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实施暴力;报警记录及在案证人证言证明,乙某呼叫和报警的原因是“被打”而不是“被强奸”。
四,关于犯罪故意:综合本案时空环境,本案事发时间是晚上十九点左右,地点是洗浴中心的按摩房间内,房间并未上锁,往来人员也不稀少,从常理上看,洗浴场所门口、大堂、走廊、过道均应安装有摄像头,甲某亦对此明知;而本案甲某是消费者、乙某是洗浴服务人员。所以综合考量本案时空环境及涉案人员,认定甲某前往洗浴中心强奸(或者意图强奸)一个洗浴足疗店的服务员,不合常理,更难以认定甲某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综上,甲某不构成“强奸罪”,以强制猥亵罪定罪量刑更为适宜。
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将上述辩点形成《法律意见书》,同时与承办人保持积极沟通,时刻关注案件进展,尽全力维护甲某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最终仍以甲某涉嫌强奸罪为由诉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充分发表了甲某不应构成强奸罪,应以强制猥亵罪定罪量刑更为适宜的辩护观点,并在开庭结束后又与法官多次深入沟通、交换观点,最终法院认可了赵钰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甲某不构成强奸罪,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1年6个月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甲某被认定为强奸罪,那量刑幅度会在3年-6年有期徒刑,正是天津刑事律师赵钰抓住核心辩点、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终得轻判结果。
办案心得
性侵类案件多为“一对一”言辞证据,指控极易依赖被害人单方陈述,存在事实认定偏差、罪名拔高的风险。本案辩护核心,在于全面拆解控方证据体系,精准发现案件所缺乏的各项关键客观证据,无法形成完整定罪闭环,同时被害人关键事实陈述存在明显矛盾,不足以支撑强奸罪定罪标准,再结合案发洗浴中心开放、人员流动大、监控完备的客观场景,直接排除当事人强奸的主观故意,从事实与法律层面彻底推翻重罪指控依据。
律师简介
赵钰主任,实战派律师,2014年9月份执业,全国办案,亲办案例500件以上刑事案件(不含单次会见),一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现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津市南开区律工委委员,第九届天津律师代表。
执业以来,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十余年,迄今办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数百起,大量案件获无罪、撤案、不起诉、缓刑,其所承办的经典案例曾受到天津《都市报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官方媒体“和美南开”采访报道。
工作风格及工作业绩:
1.捕前阶段不批捕率较高,擅长黄金37天取保候审或者不予批准逮捕;
2.本人亲自一线办案,且刑事案件全流程精细化、可视化辩护:包括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法院阶段争取无罪、缓刑、轻判;二审阶段争取改判等;
3.具有专业化刑事团队,结合财务鉴定、电子数据等证据,详细拆解疑难复杂刑事犯罪,擅长梳理复杂涉案账目、区分罪与非罪、责任大小,形成精细化刑事辩护服务模式。
赵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