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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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小孩哭诉老师虐待?天津刑事律师赵钰无罪辩护成功:虐待被看护人罪 无赔偿取保!

发布者:赵钰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3日 48人看过 举报

2026-08-1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某系某幼儿园在职教师,平时管教幼儿方式较为严厉。后多名家长联合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该幼儿园存在虐待儿童行为。

公安机关立案后以A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将其羁押至看守所。

 

承办过程

A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在网上搜索对比了多位刑事律师,因看到天津刑事律师赵钰此前就代理过类似幼儿园教师虐待幼儿的案件,便慕名前来咨询,咨询后家属颇感赵钰律师提出的辩点和判断都十分专业、与众不同,便毅然决定委托擅长办理虐待被看护人罪的天津刑事律师赵钰担任A某的一审辩护人。

赵钰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经过会见深入了解案情后,结合长期积累的办案经验,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初步判断:A某不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理由如下:

①现有事实尚不足以证明A某的行为达到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所要求的“情节恶劣”程度。

根据法律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并非只要看护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即可成立,而是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虐待”行为,并且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情节恶劣”既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分正常教育管理行为、一般管理失当、治安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核心界限。本罪所处罚的,应当是行为手段、持续时间、发生次数、侵害对象数量、造成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均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行为。对于偶发、短暂、后果轻微的教育管理失当,应当严格审查其是否真正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能将一般工作失误、教育方式不当与刑事犯罪简单等同;  

②即使A某在管教幼儿过程中存在失当,也应当依法区分教育管理失当、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不宜轻易作刑事化评价。

新修订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行政拘留及罚款等行政处罚。该规定说明,我国法律已经对相关行为建立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相衔接的分层评价体系。

因此,如果A某在个别管教行为中确有不妥,应当首先判断其是否属于教育管理失当、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或者治安违法行为,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教师资格管理、园方内部处理、赔礼道歉或者适当赔偿等方式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越过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层级,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

③本案应当以客观证据和法定入罪标准为依据,不能因被害人家属反应强烈或者案件存在舆论压力而降低刑事证明标准。

司法机关既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也要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被害人家属反应是否强烈、是否持续投诉、案件是否受到社会关注,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是否构成犯罪,最终仍然应当取决于行为方式、发生次数、持续时间、具体后果以及证据能否达到刑事证明标准,而不能因为家属持续反映、情绪激烈或者担心舆论发酵,即降低“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社会影响必须以案件行为本身及已经发生的客观后果为基础,不能将报案后的舆论传播程度、家属维权力度或者网络关注度,反向推定为犯罪行为本身“情节恶劣”。否则,容易出现同样性质、同样后果的行为,仅因家属表达方式和舆论关注程度不同,便受到完全不同法律评价的情况,不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④个案处理具有社会示范效应,更应严格把握幼儿教育管理行为的刑事入罪边界。

每一起司法案件不仅解决个案纠纷,也会向社会传递明确的行为规则和价值判断。案件处理是否准确,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对某一类行为的长期认知,并进一步影响相关行业的行为选择。

社会公众长期讨论的“南京彭宇案(扶不扶)”,其影响早已超出个案本身。无论社会公众对该案具体事实和裁判理由存在何种评价,该案所引发的广泛社会讨论至少说明:一个案件形成的公众印象,可能对社会成员此后的行为选择产生持续影响,甚至出现部分公众因担心承担责任而不敢主动帮助他人的现象。

本案同样涉及社会高度关注的幼儿教育问题。依法严惩真正虐待幼儿、严重侵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能够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净化幼儿教育行业。但是,如果对于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个别教育管理失当行为,也轻易作刑事化评价,则可能产生另一种值得警惕的社会效果。当前幼儿教师承担着较大的照护责任和职业压力,如果刑事责任边界过度扩张,可能导致一线教师因担心正常管教被曲解、个别工作失误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敢进行必要的教育、制止和管理,甚至使部分从业人员不愿继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最终可能形成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消极局面,这同样不利于幼儿健康成长和正常教育秩序的维护。

 

裁判结果

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将上述辩点写入《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中并递交至检察院,期间被害人家属向A某家属、办案机关以及承办本案的赵钰律师不断施压,要求A某家属向被害人予以高额赔偿,但赵钰律师坚信本案A某不构成诈骗罪,即使不赔偿,依法辩护也可以让A某取保获释,在本案其他共犯嫌疑人都予以了高额赔偿的情况下,天津刑事律师赵钰顶住压力向承办检察官继续积极沟通、交换意见,同时不断安抚A某家属紧张焦虑的情绪,最终承办人也认可了赵钰律师的无罪观点,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A某在未赔偿被害人的情况下37天内顺利取保候审获释。

 

 

办案心得

本案涉及到社会高度关注的幼儿教育问题,社会舆论与家属压力会对案件造成一定影响,承办律师赵钰希望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对刑事责任边界也要作出清晰、审慎且可预期的判断。对于真正严重虐待幼儿的行为必须依法惩处;一般教育管理失当则应当通过行政管理、行业规范及其他责任方式处理。只有准确区分二者,才能同时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教师职业保障和正常教育秩序维护,不损害任意一方的合法权益。当然本案有此结果,也很感谢承办检察官、警官的勇于担当,秉公办理!

 

 

律师简介

赵钰主任,实战派律师,2014年9月份执业,全国办案,亲办案例500件以上刑事案件(不含单次会见),一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现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津市南开区律工委委员,第九届天津律师代表。

执业以来,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十余年,迄今办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数百起,大量案件获无罪、撤案、不起诉、缓刑,其所承办的经典案例曾受到天津《都市报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官方媒体“和美南开”采访报道。

工作风格及工作业绩:

1.捕前阶段不批捕率较高,擅长黄金37天取保候审或者不予批准逮捕;

2.本人亲自一线办案,且刑事案件全流程精细化、可视化辩护:包括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法院阶段争取无罪、缓刑、轻判;二审阶段争取改判等;

3.具有专业化刑事团队,结合财务鉴定、电子数据等证据,详细拆解疑难复杂刑事犯罪,擅长梳理复杂涉案账目、区分罪与非罪、责任大小,形成精细化刑事辩护服务模式。

赵钰主任【电话:15022096014】,实战派律师,2014年9月份执业,全国办案,亲办案例500件以上刑事案件(不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141167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死刑辩护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11201201411672031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