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永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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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叶永泉律师助出租方成功追回租金、违约金及税款!

发布者:叶永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7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盘扣式脚手架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公司为建设公司承建的龙港市某商业广场项目提供脚手架租赁服务,合同暂定总价100万元,租期120天。协议约定:每月25日对账,次月10日前结清上月租金;建设公司指定周某、蒋某为数量清点人,谢某、蒋某为租金结算人,结算需由授权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同时约定建设公司承担13%增值税中的10%税费,逾期付款按日0.3%支付违约金。

2021年8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租赁量追加至2200吨,合同总价随量调整。2021年8月15日,项目实际负责人谢某、谢某某与租赁公司签订《还款承诺及租赁协议担保合同》,承诺对建设公司全部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并约定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70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清偿全部剩余租金。

然而,建设公司仅支付租金150万元及保证金10万元后便不再付款,尚欠租金44万余元。租赁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租金、违约金、税款及租赁物损失赔偿金,并要求谢某、谢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一、严守结算程序,击破“未结算”异议

建设公司抗辩称:根据协议补充条款,结算需由双方授权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缺一不可。原告提交的租金计算表仅有个人签字、未加盖公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叶永泉律师指出:虽然协议约定了签字+盖章的程序,但建设公司指定的结算人谢某、蒋某已在每份租金计算表上签字确认,建设公司此后也多次按表支付租金(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合计支付150万元),其付款行为已经以实际行动认可了结算表的效力。建设公司以程序瑕疵否定结算效力,属于滥用合同条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采纳了该观点,认定租金计算表具有结算效力,确认应付租金为1,948,881.67元。

二、精准论证“补充协议≠税负变更”,税款获支持

建设公司辩称:2021年8月1日《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总价随量调整”,未再提及税费负担,应视为原协议税费条款已被取消。

叶永泉律师指出:补充协议仅对租赁量及总价进行调整,并未明确变更或取消原协议的税费负担条款。在合同未明确变更的情况下,原条款继续有效。建设公司主张“未提及即视为取消”,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税费负担按原协议执行,判决建设公司承担税款88,495.54元。

三、锁定“债务加入”性质,突破保证期间限制

本案最精彩的法律亮点在于担保性质的认定。谢某、谢某某签订的《还款承诺及租赁协议担保合同》使用了“自愿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表述,并明确承诺了具体的还款时间。

建设公司和谢某某均抗辩称:该合同性质为保证担保,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应当免责。

叶永泉律师从合同措辞入手,精准论证:谢某、谢某某不仅承诺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更直接作出了“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70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清偿全部剩余租金”的还款承诺。这种明确、具体的还款意思表示,已超出保证人的身份范畴,构成了独立的债务承担意思,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

法院采纳了该观点,认定谢某、谢某某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担保,不受保证期间限制,应对建设公司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建设公司支付租金448,881.67元及违约金(2021年7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为190,012元,此后按日0.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建设公司支付税款88,495.54元;谢某、谢某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加入);驳回租赁物损失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叶永泉律师为客户争取到了租金+违约金+税款合计727,389.21元的债权确认,并通过债务加入的精准定性,成功将两名实际负责人锁定为连带责任人,极大地提高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律师观点:叶永泉律师的制胜之道

一、付款行为是对结算效力的“事实追认”

合同约定了签字+盖章的结算程序,但程序瑕疵不等于结算无效。叶永泉律师敏锐地捕捉到:建设公司在收到租金计算表后多次按表付款,其付款行为已构成对结算表的事实追认。法律不保护“先付款、后反悔”的背信行为。

二、“未提及≠取消”——合同变更需明确意思表示

补充协议只调整了数量和总价,未涉及税费条款,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原条款已被取消。叶永泉律师对这一点的精准把握,为客户多争取了近9万元税款。

三、债务加入——破局“超期担保”的利剑

本案最具借鉴价值的法律观点:“连带责任承诺+具体还款承诺=债务加入”。很多债权人因为保证期间已过而无法向保证人追偿,但叶永泉律师通过对合同措辞的精细解读,成功将担保关系升维为债务加入,直接绕过了保证期间的限制。这是每一位债权人必须掌握的法律武器。

叶永泉律师,联系电话13868891160,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管委会副主任,三级律师,法律硕士,九三社员。温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320********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1330320********2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