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3日,徐某因经商需要向周某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分(即月利率1%)。借条载明:徐某为借款人,其父亲徐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该笔借款系此前两笔借款(50万元+20万元)结算后,偿还10万元后重新出具借条确认的剩余债务。
此后,徐某仅支付部分利息,本金60万元始终未还。周某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委托叶永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徐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徐某却辩称:借款早已还清,并提交了一份手写的还款清单,声称自2015年至2024年期间,通过现金方式累计还款74.7万元,足以覆盖全部借款本息。担保人徐某某则辩称:借条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办案经过
一、直面“已还清”抗辩,巧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到底有没有还清借款?
徐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详细的“还款清单”,列明了2015年至2024年每年农历12月20日左右的现金还款记录,金额从1万元到17万元不等,累计74.7万元。徐某声称借款早已通过现金方式全额还清,周某起诉属于恶意诉讼。
面对被告详尽的还款清单,叶永泉律师冷静分析后指出:
第一,现金还款缺乏证据支持。 被告主张的还款方式均为现金交付,没有银行转账记录,没有收条,没有证人证言,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第二,还款金额与借条约定不符。 即便被告确实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借条明确约定月息1分,按此利率计算,60万元借款自2015年3月至2024年12月的利息已超过70万元。被告主张的74.7万元还款,即使全部属实,也不足以覆盖利息+本金的总额。
第三,举证责任在被告。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主张债务已全部清偿,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其抗辩不能成立。
法院采纳了叶永泉律师的上述观点,认定:被告徐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辩称的事实,对其“借款已还清”的主张不予采信。
二、面对“签名非本人”抗辩,一击制胜
担保人徐某某答辩称:借条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叶永泉律师当庭指出:被告徐某某主张签名不真实,却又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主张签名系伪造,却不申请鉴定以证明其主张,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对徐某某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
三、精准计算利息,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
本案借款发生于2015年,约定月息1分,符合当时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叶永泉律师在起诉时,主动放弃了起诉日之前的全部利息(近70万元),仅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这一策略既展现了原告的理性和克制,又确保了判决结果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某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5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担保人徐某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叶永泉律师为客户争取到了本金60万元+全部胜诉利息的判决结果,债权得到全额确认。
律师观点:叶永泉律师的制胜之道
一、现金还款——口头说得再真,法庭上也要讲证据
本案最具警示意义的一点:被告声称累计现金还款74.7万元,听起来言之凿凿、时间精确、金额具体,但因为没有任何书证、物证、人证予以佐证,法院最终不予采信。
叶永泉律师借此提醒广大读者:民间借贷中,还款一定要留痕! 大额还款务必通过银行转账,现金还款务必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或直接在借条上批注。口头上的“已还清”,在法律面前一文不值。
二、“签名非本人”不是免死金牌——不鉴定,即败诉
被告主张借条签名系伪造,却拒绝申请笔迹鉴定。叶永泉律师精准把握证据规则: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必须通过鉴定等法定方式完成举证。拒绝鉴定,等于放弃抗辩。这一观点成为锁定担保人责任的致命一击。
三、诉讼策略——该放弃的放弃,该争取的争取
本案中,叶永泉律师主动放弃了起诉日之前的全部利息(近70万元),仅主张起诉之后的利息。这一策略使得案件事实更加清晰、争议焦点更加集中,判决结果也更加稳妥、更具可执行性。有所为、有所不为,是成熟诉讼策略的重要体现。
叶永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