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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XX与郭X、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尚晓云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03日 4131人看过 举报

2025-11-0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71840元;2、判令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数额为6184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6日10时30分,被告郭X驾驶豫G×××**号小型客车沿向阳路行驶至向阳路××××交叉口东100米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尚XX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郭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吴XX系豫G×××**号小型客车的所有人,并为涉案车辆在平安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涉案事故发生时处于有效保险期间内。本案导致原告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共计住院23天。原告承受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被告平安XX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之后,各被告均未再履行赔偿义务。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郭亩负主要责任,尚XX负次要责任。故因本次事故给原告尚XX造成的各项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郭X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郭X所驾驶的车辆在平安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应先由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下余损失由平安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80%,仍有不足的,由郭X承担80%。综上,由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5984元、护理费8704元、交通费46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47048元;原告的下余损失为医疗费22754.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2260元共计26164.99元,由平安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80%为20931.99元。因平安XX公司已为原告垫付10000元,故应予扣除,扣除后,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7979.99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尚XX57979.99元;

二、驳回原告尚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尚晓云律师,河北大学法律硕士,擅长经济纠纷、刑事辩护等,工作严谨、勤勉尽责,精益求精,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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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720********54 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