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毕XX向原告返还23000元及利息暂计为92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原告经朋友毕XX介绍,与被告毕XX认识。因毕XX系毕XX兄长,出于信任,原告答应借给被告毕XX23000元,2020年05月24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毕XX,毕XX承诺10天之后还给原告。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1为: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06月0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经庭审查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XX与被告毕XX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元,有原告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现原告主张自2020年06月04日起开始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以23000元为基数,自主张之日即2021年0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毕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0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尚晓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