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加盟合同纠纷,王X于2016年3月、4月先后向被告新乡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纳加盟费共计9万于元,但被告未依约为王X进行装修等履行合同义务,王X无奈诉至法院,最后胜诉。
王X尽管胜诉,但是却面临着无法收到执行款的尴尬。被告新乡某网络科技公司已经人走楼空。
本案另人庆幸的是,在县信访办组织的调解过程中,新乡县某空调有限公司、新乡某电器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盖章,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原告的权益,同时,新乡某电器公司名下有土地正在执行中,王X有望获得执行款。
律师提示,在我们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审查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同时尽量将合同背后实际的公司拉入,使其承担保证责任,更好大队保障自己的权力。其实,本案中三个被告公司实际是一个人设立,相互关联,而合同签订方并无真实的履约能力。
尚晓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