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是签了字就万事大吉。新《公司法》分了三种“病”: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决议无效。三者门槛不同,救济也不同,别混为一谈。很多老板以为“开会、签字、存档”就安全,殊不知程序一处破绽,整份决议可能被推翻,据此办的工商变更也要回头。
不成立,是指根本没开会、没表决,或者参会人数、表决权根本不够——等于“假决议”。可撤销,是指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比如没提前通知、该回避没回避,股东可在六十日内起诉撤销。无效,是指决议内容本身违法,比如用决议形式侵吞公司资产。三种情形,原告、时限、后果都不一样,打官司先认准门。
实务提醒:很多小公司觉得“大家口头商量就行”,但真到分红、对外担保、增资时,程序瑕疵会被对手抓住。举例:某公司股东会被通知“明早九点开会”,一名外地股东来不及赶到,会议作出增资决议,该股东在六十日内起诉,法院以召集通知期不足撤销了该决议。留好会议通知、签到、表决记录,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公司。证据留不住,权利就悬空。
还要留意“回避”规则:关联交易、为关联方担保,关联股东或董事须回避表决,算表决权时要剔除。算错票数,决议同样站不住。程序细节,往往决定实体胜负。有的公司连会议记录都没有,只有一张签字页,一旦争议,连“开了会”都证明不了,风险极高。
决议被撤销或无效,据此办了的工商变更登记也可能被翻。程序正义,从来不是形式主义;它是决议站不站得住的底。把每次会议都当“可能上法庭”来留痕,公司才稳。治理的体面,始于一份无可挑剔的会议记录。
每次会议,从通知、签到到表决、记录,全程留痕,纠纷时才不慌。很多公司败就败在“开了会但什么都没留”,连“开了会”都证明不了。把会议当成可能上法庭的证据来准备,是公司最便宜的合规。通知要书面、留送达;表决要计票、算回避;记录要签字、归档。程序留好了,实体才有底气;决议稳了,据此办的股权变更、担保、分红才稳,对手也挑不出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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