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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公司治理律师:董事高管签了字,为何要对公司的损失负责?

作者:褚芸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4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1次举报

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好理解——不能背着我们偷吃;勤勉则要求“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这条,是新《公司法》给董监高画的底线。很多人以为“拿工资、听老板”,其实要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

新《公司法》把董监高的赔偿责任写得更细:比如违规分配利润、违规减资、纵容抽逃出资、怠于清算,相关董监高要连带或赔偿。董事也不是“签字工具人”,对提交虚假材料的后果可能担责。挂名、甩手,在新法下都不灵了。签字即担责,是董监高最该记住的一句话。

但勤勉不是“结果负责”——正常商业判断失误、已尽合理调查,通常不苛责(商业判断规则的精神)。边界在于:你有没有该问的问了、该查的查了、该回避的避了。举例:某公司董事在重大采购前未审阅明显异常的供应商资质,造成公司损失,被认定未尽勤勉义务而赔偿;而另一董事已留痕尽调,则免责。过程留痕,是免责的护身符。

实务中,“挂名董事”风险尤大:不开会、不阅材料、只管签字,出事时很难证明自己尽到了责。想免责,先留痕——会议纪要、审阅记录、异议函,都是护身符。被要求签字时,先问“依据是什么”,别让“信任”代替“审查”。

当董监高,是拿报酬,也是扛风险。签字之前,先问自己一句:这事我尽到该有的注意了吗?勤勉不是口号,是一份能拿出来的记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前提是先把该尽的心尽到、该留的痕留好。

董监高签字即担责,留痕、审阅、异议,是给自己上保险。挂名、甩手、盲从,在新法下都不灵。被要求签字时,先问依据是什么;觉得不对,把异议写进记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前提是尽到该尽的注意,并留下能拿出来的证据。实务里,只管签字、从不过问的“甩手董事”,出事时最易被认定未尽勤勉而赔偿。勤勉不是口号,是一份经得起翻看的记录,也是你免责的底牌。

本文为普法科普,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建议,实际法律问题请咨询本地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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