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0年底自然人何某某经人介绍与某大型建工央企子公司下称某公司项目经理微信磋商泸州某产业园24车间大清包事宜,聊过钢筋工、泥工进场人数与单价,但始终未敲定施工范围、计价方式、结算条款,更未签书面合同。何某某自行与黄某某等四名班组长签劳务分包协议组织进场。
2021年6月某公司把同一车间土建劳务正式分包给有资质的河南某公司,项目部直接与黄某某等班组结算,并通过河南某公司付清劳务款。何某某遂以实际施工人自居,先诉请470余万,后变更诉请为235.44万元,主张与某公司存在口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某公司委托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易阳春律师及员工代理应诉。易阳春律师精准锚定三点抗辩:其一,何某某无施工资质,且与项目经理仅处缔约磋商阶段,未形成书面或口头合同,主体不明;其二,劳务班组实际受项目部管理、与项目部结算领款,何某某未真正履行转包/分包合同;其三,何某某提交的租赁单、送货单无实际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为案涉工程垫资。
判决结果
泸州某法院认定微信记录不足以证明合同成立,何某某与某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不属于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张的垫资证据链断裂。判决驳回何某某全部诉请256万元受理费由其自负。
案件总结与警醒
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没签合同就想按实际施工人拿工程款的典型败诉样本。易阳春律师的价值,不在巧言而在用合同相对性+资质红线+证据锁链三层逻辑把模糊的口头磋商挡在法律关系门外帮企业避免二百余万不当偿付。
工程圈先干活后补合同、靠微信聊天当依据的粗放习惯,在司法面前不堪一击。自然人无资质揽活、不签书面合同、不直接与总包结算,即便真干了活,也可能因突破不了合同相对性而全败。对企业,项目部聊天、分包路径、班组结算凭证必须留痕,对个人进场前核实分包主体、签书面合同、保留付款流水,远比我相信刘总口头答应可靠。法律护的是清楚的关系,不是糊涂的辛苦。
易阳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