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朱某某与涂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伙承建甘肃某建材城工程,工程竣工结算后下差工程款824万余元未收回。涂某某制作分配表,确认应退朱某某股本金75万、利润151万余及代付工资10.35万,合计236.88万元,但迟迟不付款。朱某某委托易阳春律师(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起诉,一审胜诉。涂某某上诉,主张应追加李某、康某为共同被告、分配表未扣税费管理费不能作为依据、南充中院已扣划360万共同债务故付款条件不成就。
判决结果:
达州中院二审认为朱某某仅与涂某某成立合同相对性合伙,李某等非协议当事人,不属漏列主体分配表虽无朱签字但朱据此起诉即视为认可,涂某怠于催收工程款系违约,税费争议可另案主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涂某某付236.88万元及LPR利息,一二审受理费各25750元均由涂负担。
案件总结与律师价值:
易阳春律师的核心价值,是把工程没收到尾款=不用分给合伙人的赖账逻辑彻底打碎。他紧扣合同相对性、分配表事实确认、资源股收款义务三大支点,让二审法官看到内部再合伙,对外协议只绑两人,合伙人不能拿别人欠我钱当拒付借口。一审胜诉不是终点,二审守住才是真维权。
社会意义与警示:
合伙最怕算盘挂在别人收款上。口头合伙、代持挂靠、多人暗伙却不写进主协议,纠纷爆发时举证极难。本案警醒世人一一合伙必签书面协议、清算留签字、收款义务写死到人,遇对方拿未最终结算拖延,及时请律师固定分配表与结算单,
别让尾款烂在别人账上
易阳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