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对儿媳妇的扶助是赠与还是借贷呢?离婚后要还吗?
案情回顾:小王与小张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王以开店需要资金流转为由向老张(系小张的父亲)借款,老张陆续向小王转账60000元,小王将部分款项用于支付童装店货款。
婚姻存续期间,老张向小王索要转账的60000元,小王以这笔款项是老张对小张、小王夫妻二人的赠与为理由拒绝偿还。老张遂将小王诉至法院。
审判焦点:涉案款项是赠与还是借贷?
“涉案款项为借贷,小王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款项系赠与。其次在家庭关系内部,父母对成年子女已无法律意义上的扶助义务,涉案款项的给付并无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层面的基础,从法理、情理、公平的角度,应将涉案款项认定为父母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有偿还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与小王之间的财产关系为借贷关系。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王将大部分借款用于给付童装货款及店铺租金,属于夫妻关系共同财产,其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故判小王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老张30000元借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父母给予子女的经济帮助,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且多数并未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因此,很多人理解为这是理所当然,是父母对子女应尽义务的延伸。然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并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给子女的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意思外,均应当将其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不能视为当然的赠与。
蒋义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