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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女是否还有赡养继父的义务

作者:蒋义伟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3次举报
2023-06-08


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黄女士的母亲袁某系重组家庭,被告在其父母离婚后本跟随其生父共同生活,而一年后变更抚养关系,搬去王某与母亲家共同生活,并与原告形成继父女关系。2017年11月,原告查出患大肠癌,经做手术切除肛门,此后只能靠挂袋排便。2021年,袁某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经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而原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女士承担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并支付今后医疗费的一半。

评析: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此,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法院主要审查继子女是否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或者给继子女提供了主要生活经济来源。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表现为,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等等。

本案中,王某将黄女士抚养成人,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黄女士都须履行赡养义务,即使继父与生母离婚,也不能抹去继父在成长过程中已尽到的抚养教育责任,作为继女的黄女士仍应尽到赡养义务,且履行义务不仅仅要在物质上有所付出,还应在精神层面给予老人更多的关爱和慰藉,确保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蒋义伟律师,中共党员,有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工作经历,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房地产、公司等案件纠纷。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宿迁
  • 执业单位: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320********80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
1321320********80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