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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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妍律师代理张某劳动争议案获仲裁支持

发布者:张妍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22人看过 举报

2026-08-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于2023年2月7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质检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四千元。2026年1月7日,某公司通知取消质检部,将张某岗位调整至车间,并明确表示检验工作之余需承担装配工人工作。1月8日,某公司发布组织机构调整公告。张某对此提出异议,多次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某公司发送《劳动合同变更异议及协商催告函》,某公司拒收邮件。1月19日,某公司向张某下达《催促到岗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连续旷工超过三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何某与张妍律师的代理下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万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5万余元、未足额支付工资1.7万余元,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某公司单方调岗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各项金钱给付请求是否成立。

某公司辩称,取消质检部属于企业内部组织架构调整,承诺薪资待遇等不变,张某拒绝到新岗位报到构成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此外,某公司认为年休假工资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且工资差额主张无事实依据。

张妍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某公司虽主张调岗未改变劳动条件,但会议录音等证据证实张某调岗后需兼任装配工,实质增加了劳动负担。张某在争议期间坚持到原岗位出勤,已尽到提供劳动的义务,某公司将其认定为旷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某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单方违法调岗,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要求调整张某工作岗位,实质改变了工作内容,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调岗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在争议期间照常到原岗位出勤,某公司认定其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理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关于年休假工资,仲裁委依法核算了应休未休天数。关于工资差额,因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已实际履行超一个月,不予支持。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五千八百余元;为张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价值】

张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捕捉与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面对用人单位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的隐蔽性违法调岗,张妍律师精准指导当事人收集会议录音、邮件催告等关键证据,成功戳穿对方“工作性质不变”的虚假抗辩。在庭审中,她逻辑严密地论证了单方调岗的违法性及“虚假旷工”的实质,有效引导仲裁委查明事实。其出色的证据组织与庭审策略,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违法解除赔偿金与年休假工资,更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3273369795 张妍律师,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就职于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拥有多年检察工作经验,深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3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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