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佩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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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阿拉善盟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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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咨询手记

作者:彭佩荣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次举报


校园霸凌咨询手记


   接到当事人关于弟弟受到校园霸凌如何维权的咨询,现回复如下。


什么是校园霸凌

    校园霸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简而言之,就是无任何原因的殴打、谩骂、语言攻击或者进行群体地边缘化比如召集同学一起孤立一个人,造成其内心的恐慌和孤独。




遭遇校园霸凌该如何应对


学生:遭遇校园霸凌第一时间要向父亲、老师反映,或者向同学求助,千万不能选择沉默;

父母:当知道孩子在学校受到霸凌,帮助孩子留存必要的证据,同时立刻向学校汇报、对于情节严重的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如果学校在接到家长或者学生的汇报后,并对事件进行调查、或者有包庇、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家长可直接向主管教育部门反映。

学校: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关于如何面对校园欺凌,建议家长从孩子入学第一天开始便将一些校园欺凌的事件编成小故事,以聊天的形式讲给孩子听,在讲故事的过程中刻意将如何面对校园欺凌正确的处理方法穿插其中,同时将一些处理不当导致的后果也讲给孩子听,注意是讲故事,不是讲道理,这样在孩子的脑海里就会慢慢形成正确处理校园欺凌的思维模式;

  二、一旦发现孩子遭遇校园欺凌,第一时间向学校汇报,注意方式方法一定以弱者求助的姿态向校园求助,促成学校开展校园欺凌的调查与认定,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会通过校方的调查,取得关于校园欺凌的证据,这些证据凭受害方一人根本无法取得,比如大量未成年人的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所以千万不要以一种问责的姿态向校方追究责任,那样有可能你根本无法取得校园欺凌的证据,因为校方是有责任制止和预防校园欺凌的存在,你过于强势的态度有可能会导致学校为逃避责任,取得一些不真实的材料。

  三、根据取得证据材料,采取相应的维权,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向公安进行刑事报案。



根据施害方的情节,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可以看到我国进入诉讼程序的校园欺凌相关案件基本为民事案件,主要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大多诉求是得到霸凌者、学校及保险公司的赔偿。


【法院】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冀0630民初772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仲某1、田某1、陈某1、王某1、刘某1及案外人常某同为东团堡中学女生宿舍206房间室友,被告田某2、李某1、武某1、张某1亦为东团堡中学学生,住该校女生宿舍。原告因智力方面的问题,于2010年9月4日被评定为智力一级残疾。

  被告仲某2、陈某1、刘某1因住宿期间的琐事与原告产生矛盾,2019年4月22日18时许,常某以整理内务为由将原告骗回206宿舍,被告仲某1、田某1、陈某1、王某1、刘某1对原告进行逼问、推搡、搜身、打耳光等行为,因原告反抗激烈,住在隔壁205宿舍的田某2、李某1、武某1、张某1被喊到206宿舍,该4人到达206宿舍后亦对原告实施了推搡、揪头发、殴打等行为,期间仲某1拽下原告的外裤、内裤,对原告实施猥亵行为。事后,东团堡中学在调查事件发生过程中联系各方家长协调处理,同年4月24日刘某1的父亲刘某2和田某2的父亲田某4共同将原告送至涞源县医院,各被告集资为原告垫付了2100元的医疗费用。2019年6月18日,原告方(乙方)与被告东团堡中学(甲方)就本次事件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东团堡中学一次性补偿乙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15万元,现该15万元已经给付原告。原告经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


  原告仲某1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6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身体健康、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侵犯自然人的人格权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本案原告与各被告均为同校同学,应当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既然明知原告存在智力残疾,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更应当予以关心和照顾,在因琐事与其发生矛盾时应当采取和缓、妥当的方式处理。该案部分被告与原告产生矛盾后,用欺骗的方式将原告骗到宿舍,并对原告实施推搡、逼问、殴打等欺凌行为,甚至出现猥亵的恶性行为。该事件属于社会上极为关注的校园欺凌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不仅对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侵害,更重要的是对原告在精神上和心理上造成了严重摧残,各被告应当对在本次事件中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东团堡中学作为教育机构,为寄宿式、封闭式学校,在平时对学生的教育、生活方面应当对原告及仲某2等9名学生尽到监督、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义务,针对原告智力发育迟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采取特殊的保护、管理和教育措施,防止其因智力问题而成为校园欺凌的对象,成为校园矛盾的诱因,被告东团堡中学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其物质损失部分,原告所主张的护理费数额为39947元÷12个月×6个月=19973.5元。其精神损失部分,各被告在学生宿舍内对原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原告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也对其继续接受教育产生了较大影响,是本次校园欺凌事件中应当赔偿的项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量侵权人的年龄、过错程度、实施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情确定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上述损失共计19973.5元+50000元=69973.5元,法院酌定由被告东团堡中学承担该损失40%的赔偿责任,由9名实施侵害的学生连带承担该损失60%的赔偿责任,即69973.5元×60%=41984.1元。鉴于该学校在原告起诉前已经与原告方达成协议,并已实际给付了原告15万元的补偿款,故东团堡中学已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在9名参与的学生中,因仲某2直接对原告实施了猥亵行为,存在较大过错,对本次事件中产生的侵权后果应承担较大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仲某2一方赔偿原告6984.1元,其余8名学生每家赔偿原告4375元,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2]、第一百三十三条[3]之规定,实施侵害的9个学生之间就赔偿原告损失方面依法互负连带责任,无财产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父母承担。该9名学生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考虑到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系同学关系,且均为未成年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了兼顾双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故法院酌定由9名学生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较为适宜。

 如有类似情形,可以完全依据此判决书起草起诉状准备证据


【法院】讷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黑0281民初232号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末的一天,在老莱中学南九华食杂店内,因被告王X、王XX向原告索要保护费,被拒绝后,被告王X、王XX用手在原告的脸上打了数十个耳光。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在讷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双肩软组织挫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共花医疗费2,067.02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王X、王XX向原告收取保护费并将原告打伤的行为,应属于严重的校园霸凌行为,该行为应当受到惩戒,故应对原告的所有合理损失程度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虽然没有在事发后立即就医,但考虑到原告受到二被告的恐吓,及事发时原告家长没在家等情况,待家长发现后立即就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的就医期限应属于合理期限。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067.02元,伙食补助费300.00元,护理费984.00元,交通费100.00元,返还收取的保护费320.00元,合计为3,771.02元。




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情节严重的,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施害者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鄂01刑终266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朱某某均系武汉市钢城十六中学高三(1)班学生,李某、丁某甲均系该中学高二(7)班学生。2017年12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丁某甲等人因对王某不满,用脚踢、扇巴掌的方式对王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为了报复、教训李某、丁某甲,让被告人朱某某给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叫黄某某帮忙扯皮打架,黄某某遂邀约被告人石某、张某等人。

当日中午1时50分,被告人黄某某、石某、张某与被告人王某、朱某某在武汉市钢城十六中学门口会合,并约定下午放学后将李某、丁某甲教训一顿;被告人朱某某、王某买了一条红色黄鹤楼香烟(价值约200元)及饮用水给黄某某等人表示感谢。后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要找李某、丁某甲要点好处。

   当晚6时许,被告人王某、朱某某将李某、丁某甲带出学校,与被告人黄某某、石某、张某等人会合,并将李某、丁某甲带至学校对面的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街112街坊小区内,对李某、丁某甲用扇巴掌、用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李某、丁某甲提出给两条红色黄鹤楼香烟,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提出六条黑色黄鹤楼香烟换算为2400元,另加的士费,共计2600元解决纠纷,其中500元当日给付用于黄某某等人晚餐消费,余款2100元于12月25日给付,李某、丁某甲应允。李某、丁某甲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人民币500元,王某转账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石某、张某、王某、朱某某等人将此款作为晚餐费用消费。经鉴定,李某、丁某甲损伤属轻微伤。

【裁决要旨】

  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石某、张某、王某、朱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并考虑本案系因校园纠纷引发,五被告人犯罪时刚年满十八周岁至十九周岁,大部分系在校学生,且系初次犯罪、积极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

  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五、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行政责任

  对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如果施害者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处罚机构】荆门市沙洋县公安局

【文号】沙公(李市)行罚决字〔2019〕1884号

    违法行为人:龚**,男,年龄16岁,2003年0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现住址: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

    现查明: 2019年5月27日,有群众网上举报李市中学存在校园欺凌现象,经查,2019年5月25日李市中学的2名学生李文浩和李何宇因琐事在沙洋三眼桥附近约架,其中李何宇通过其同学邀约龚**帮忙,后因附近有警察巡逻,双方纷纷离开现场。李文浩一方所邀约的杨荃越等人怕对方事后报复,便找龚**询问如何解决纠纷,龚**趁机找杨荃越索要一条价值600元的黄鹤楼香烟,因附近没有烟店,杨荃越便从附近的银行取了600元现金交给龚**,龚**随后将600元现金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上述情节,有龚**的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作为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龚**行政拘留十日。


律师心语

  一、随时关注孩子的心理与身体,尤其是住校的孩子,每周和孩子见面,观察其心理表现,是否存在寡言、忧郁或者暴躁等无法解释的情绪反映;

  二、随时关注孩子身体上出现的各种伤痕,要求其说明伤痕形成的原因,在孩子说不清楚的时候及时向学校反映,让老师或者同学留意;

  三、对于孩子突然出现的以各种理由请假不去上学要给予充分地关注,排除身体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孩子遭遇了校园欺凌;

  四、做孩子的朋友,平等地与孩子沟通、交流,在孩子遭遇校园欺凌时,一定不能说的话就是“自己找原因,为啥同学不孤立/欺凌别人,就孤立/欺凌你”,你是孩子永远的保护神,只有孩子感受到来自你无条件地爱,他才会更爱自己,会对校园欺凌狠狠地说“不”。

  五、在关注孩子是否遭遇校园欺凌的情况下,同时也要为孩子树立正确的道德观,防止其因实施校园欺凌,导致承担刑事责任。

THE END

彭佩荣律师,1996年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系,200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先后执业于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睿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29200111268398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合规、离婚、继承、法律顾问